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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呈多发趋势,极大地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制止侵权人继续或扩大侵权范围,常常会出现原告在法庭上极力主张其合法权益和应得到的赔偿,被告却在市场上不停地实施侵权行为,致使原告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一场诉讼下来,即使原告胜诉,所获得的经济赔偿也远远低于诉讼成本,更比不上被告方在市场上的非法获利。
诉前禁令—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审理此类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手段。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利用行为保全制度审理的若干典型知识产权案件,这表明“诉前禁令”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智慧成果”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诉前禁令?
据北京二中院的法官介绍,行为保全制度是2013年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此之前,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规定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可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予以一定程度的适用。行为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在若不及时制止被控侵权行为,将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特定情况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判决或者裁决执行,避免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民事强制措施。该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制止被申请人即将发生或持续性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失即将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司法实践通常说的“诉前禁令”,指的正是行为保全制度。具体来说,就是提起诉讼前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诉前禁令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意义体现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措施,即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防止损害的扩大。
为何要用诉前禁令?
北京市二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近10年来该院共审理了19件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从涉案领域看,涉及商标权的案件为13件、诉前保全19件。为何会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大量使用“诉前禁令”?
北京二中院的法官认为,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侵权成本低,发生频率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加快,知识产权领域中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如作品的复制、商标的模仿以及技术方案的实施等都显得愈发便捷和易于实现,丰厚的利润和高额的回报也使侵权人置法律风险于不顾而频繁触及法律的红线。此外,智力劳动成果的无形性特点使权利人往往容易忽视,或难以防范侵权行为;到发现时,侵权行为可能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从而产生立即制止该种行为的必要。
二是权利欠保障,损失易扩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专属性和易复制特点;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即发性和持续性特点,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在短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在侵权案件判决前,及时制止侵权人即将或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
三是诉讼周期长,维权效率低。诉讼程序的运行需要一段时间,尤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案件审理还可能因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等事由发生中止。与较长诉讼周期相比,侵权行为具有明确可预期性,如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已处于持续过程中,作品马上会进入大范围复制和传播阶段等,如按正常诉讼周期审判,可能造成未来判决难以执行,或仅具惩罚性效力,无法在实质上起到真正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
适用诉前禁令案件的共同特点
北京二中院的法官介绍说,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都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是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新。行为保全作为新增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参考的成熟案例较少。另一方面,随着科技、文化产业迅速发展,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前沿性。
二是案件社会影响大。从北京二中院审结的行为保全案件看,案件数量虽少,但却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或在行业领域受到广泛关注。
三是司法救济的紧迫程度高,紧迫性是行为保全案件最显著的特点。无论是诉前行为保全,还是诉中行为保全,针对的往往是即将或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均存在一定紧迫性;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给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日后判决弥补。
四是申请人一般需提供适当担保。由于保全措施会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重大利益,且案件未经实体审理,一旦保全错误便会对被申请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同时,一般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
五是纠纷较易化解。由于诉前保全往往会对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作出初步判断,且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的日常经营行为产生强制性约束,被申请人往往会主动要求法院进行调解,而申请人也会因保全成功而同意与对方协商解决。
法官提示
应积极准确地运用行为保全法规
为了更好地规范相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纠纷,北京二中院的法官向相关市场主体给出了以下几点提示:
一是强化自律,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不仅应遵守商业活动中的相关政策和规则,也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智力活动成果,自觉关注自身行为是否可能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害,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追逐商业利益,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二是熟悉法规,提升行为保全重视程度。由于知识产权所涉法律问题往往具有新颖度高、专业化强的特点,因此,市场经营主体尤其是企业应认真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掌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为自身合法开展商业活动奠定基础。
三是积极应对,努力争取诉讼和解机会。在已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中,被申请人要高度重视法院作出的裁定,积极主动参与诉讼活动,通过正当有效的法律程序反映自身诉求,正确对待所涉事实的争议及法律问题,尽量争取与申请人直接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努力达成案件和解。
四是慎用权利,增强合理维权意识。由于行为保全是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对被申请人行为作出的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或日常生活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对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言,除拥有合法有效的权利或授权之外,还应切实掌握被申请人侵权的初步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提起行为保全申请。
作为2013年新施行的 《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行为保全已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北京二中院的法官表示,会在日后审判实践中继续关注该项制度的应用,进一步总结出更为具体和完善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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