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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析假冒注册商标案特点:委托正规企业生产规避检查

发布时间:2014-06-09 来源:正义网 作者:沈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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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信誉的驰名商标,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高,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价值,因而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在短期内获得高额非法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官分析了2011年以来该院及辖区检察院起诉的5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发现这些案件具有三个特点: 

        内部员工利用“合法”身份销售假货 

        为获取不法利润,一些企业内部员工肆无忌惮、不计后果,利用员工身份和企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犯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这类被告人作案手段显得更为隐蔽,短时间内不易被发觉。 

        在黎荣假冒注册商标案中,2013年3月至4月,被告人黎荣利用身为垫江县壮源食品销售公司销售员(具有郎酒系列的销售权)的身份,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进货价,购进468件假冒贵宾郎酒销售,致其迅速流入酒楼、火锅店等消费人群较多的场所,直至侵权产品在市面上流通将近2个月后才被侵权单位投诉事发,此时非法销售金额达8.2万余元。 

        据购买假冒郎酒受害者证实,正因为被告人系销售公司人员,且每次都驾驶印有该公司标识和广告的车辆运送假酒,导致其信以为真,才大量购进假酒。2013年11月,黎荣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贴上“名牌”标签牟取暴利 

        由于知名品牌具有很高的大众认可度,销量好、售价高,对其商标进行仿冒,能够赚取更高利润,因此各类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就成了被告人作案的主要对象。在三分院及辖区检察院起诉的这些案件中,就涉及“乌江”榨菜、“青岛”啤酒、“立邦”油漆等多个领域的知名品牌。 

        在杜波假冒注册商标案中,被告人杜波因自己生产的油漆销量不好,获利不多,便借“立邦漆”的知名度,购买仿制的包装桶和商标标识,装上自己生产的涂料对外销售,金额达14.4万余元。2011年8月,被告人杜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委托正规企业生产规避检查 

        为规避执法部门检查和迷惑消费者,当前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与传统的“作坊式”生产不同。一些不法分子借助委托正规企业生产商品,生产方式更具公开性和迷惑性,给执法人员发现和查办假冒产品带来一定困难,检察部门也在固定和收集犯罪证据上难度较大。 

        被告人张秋凉委托重庆市涪陵区山公主保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加工生产啤酒,由委托方提供酒瓶、商标标识、瓶盖及包装纸箱等,将成品包装成“青岛”啤酒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达11.7万余元。被告人张秋凉的行为因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检察机关起诉后,2012年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针对上述案件的特点,为更好地预防该类案件发生,检察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三点检察建议: 

        监督相关公司,细化管理机制。要严格保证经营证照齐全,尤其是经营食品、著名商标产品的公司,要完善特别手续,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是否获得特许经营权等;监督公司精细化管理,向下一级批发商、零售商公示特许经营某类产品的员工姓名,做到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加大对商品流通领域的监管力度。定期进乡镇,对商户尤其是经营食品的商户抽样调查,确定是否有假冒伪劣产品、侵权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完善整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向市民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法律知识素养,严令禁止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向广大商户、群众宣传其危害及法律后果。应定期组织商户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学法、守法的主动性,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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