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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傍名牌”设置搜索关键词 商标侵权“翻花样”
侵权新形式:“傍名牌”设置搜索关键词
原告诉称其系“汤姆叔叔”文字及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在国内修鞋及皮革护理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搜索引擎中将“汤姆叔叔”设置为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搜索引擎和“竞价排名”的收费服务商,未审查注册用户设置使用搜索关键词的合法性,构成共同侵权。
第一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被告则认为其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不是侵权行为实施者。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将“汤姆叔叔修鞋”作为搜索关键词,搜索结果链接到其公司网站,致使本拟通过“汤姆叔叔”关键词搜索原告公司网站的用户误入第一被告公司网站。
第一被告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对于原告的“汤姆叔叔”注册商标是知晓或应当知晓的,其采用上述方式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原告基于“汤姆叔叔”商标现有知名度所应享有的市场关注和商机,属于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被告尽到了必要、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据此,法院判决:第一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法官释法:当网络营销成为经营者争夺市场占用率的新兴领域,既有的诚实信用规则和实体法律规范仍是经营者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通过设置搜索关键词的方式“傍名牌”,同样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网上宣称对手“不昨样” 商业诋毁责任不可免
原告重庆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重庆欧文外国语学校认为被告重庆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搜索引擎网络推广上,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擅自将“重庆欧文英语”设置为关键字付费网络推广,并使用“欧文英语不昨样,要选就选某某英语!”字样对二原告进行贬损。要求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欧文公司指控的行为并非其公司实施,且该推广语句本身是病句,不构成捏造事实,不构成诋毁。
搜索引擎所属公司认为其只是提供技术服务,不是侵权行为实施者。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对“重庆欧文英语”字样享有利益,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欧文英语”无任何关联,仍擅自在网络推广将其设置为搜索关键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设置的推广标题中包含“重庆欧文英语评价不昨样,要选就选某某英语!”字样,在日常的语言习惯中,没有“不昨样”而只有“不咋样”的语言表述方式,“昨”与“咋”只有一笔之差,字形上极其近似,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发现这一差别。而“不咋样”通常被理解为负面的评价,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搜索引擎所属公司不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1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官释法:不恰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以取得自身的竞争优势是不正当竞争法所规范的对象,即使是利用“不昨样”这样的不规范用语,也不能规避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蹩脚错误露马脚 抄袭网页担责任
原告北京埃顿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重庆某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是餐饮管理、园林养护、保洁服务等,与埃顿公司经营范围大体一致。
原告发现被告公司的网站页面除个别文字、联系方式、单位名称等不同外,数十个网页完全剽窃了埃顿公司网站页面。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网站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系自行涉及,并未抄袭原告网页。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网站网页构成编辑作品,且其上载于互联网的时间在被告网站网页上载互联网之前,任何人均可点击浏览,因此,被告有接触原告作品的可能。
而从双方网站网页的比对来看,二者的网站网页构成实质近似。法院综合认定被告系未经原告许可剽窃了原告网站的网页,侵犯了原告对其网站网页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释法: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的相似性判断是至关重要的。本案被告的网站网页不仅在企业标识的位置、企业标识左右符号和文字的设置、文字和图片的布局与相对比例等方面与原告的网站网页极其近似,且被告网站网页上的错误与原告网站网页上的错误一致,而被告网站网页出现“不同行业的客户选择把运营外包给埃顿服务”的蹩脚错误,更证实了其网站网页抄袭了原告的网站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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