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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对用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侵权模具进行收缴、销毁的执行案件。作者总结认为,对具有专业性的侵权工具,可聘请鉴定专家来确定执行对象,并由权利人到场确认;对侵权工具收缴后一般应予销毁;收缴销毁后的残值属国家所有并作合理利用。
【案 情】
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系瑞典王国法人,以下简称阿尔法拉瓦尔公司)
被告江阴恒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公司)
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生产空调用板式换热器的企业,其产品在特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为保护其享有的发明专利权,该公司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就其享有的两项发明专利向我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知识产权局经审核后分别于2003年和2004年授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专利权。2005年2月,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购得恒力公司生产的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认为恒力公司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于同年5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恒力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行为侵犯了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94192808.X和ZL96198973.4两项发明专利权,依法判决恒力公司停止侵权,赔偿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此外,鉴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诉请销毁恒力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且恒力公司在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起诉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上述侵权产品的实际情况,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民事制裁决定:收缴恒力公司生产ZL50D和ZL95A板式换热器的模具,并移送执行庭强制执行。
【执 行】
为了确保制裁决定的顺利执行,执行法官在收到案件后,数次赶赴江苏省江阴市恒力公司处进行调查,查封了相关侵权模具,并为收缴行动的实施进行了相关准备工作。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合议庭最后确定了收缴行动的实施方案。2007年5月25日,执行法官、鉴定专家、阿尔法拉瓦尔公司派出的外方代表等一行赶赴江苏省江阴市,对恒力公司的两付侵权模具实施收缴、销毁。根据行动方案,到达执行现场后,法警首先进行了清场,随后恒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通知到场,经法院委托的鉴定专家和外方代表共同对法院先前查封的侵权模具现场核对无误后,对销毁模具予以了收缴,并由法院事先指定的销毁单位人员对侵权模具当场实施了销毁。至此,本案顺利执结,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代表在执行现场自始至终观看了收缴和销毁侵权模具的全过程,对执行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也对中国法院的公正执法表示感谢。
【评 析】
本案系侵犯他人发明专利案件,作出的制裁决定是收缴侵权的模具。我院执行该类制裁决定尚属首次,具体执行程序如何实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现成经验可循。本案的成功执行,为今后顺利执结此类案件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该案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1、如何确认侵权模具?
知识产权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对于执行部门的法官来说,仅凭生活常识和一般工作经验难以做到对侵权模具的准确确认。为此,执行人员做了以下一系列工作:一是邀请了原先在审理阶段担任司法鉴定人的技术专家,要求其协助到现场确认侵权模具。二是在收缴前,先期与鉴定专家赶赴恒力公司,对相关侵权模具进行现场比对,确认后即予以查封。三是对查封模具拍摄照片,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协助确认。四是收缴模具时,再次邀请鉴定专家与阿尔法拉瓦尔公司代表共同对查封的模具进行检查、确认。上述做法达到了以下目的:第一,由于鉴定专家在审理阶段已经参与鉴定,对侵权模具的特征、功能熟悉,由其协助确认侵权模具有利于准确认定,而且其确认具有权威性,防止了执行对象错误情况的发生。第二,提前确认侵权模具,并实施查封,为之后的收缴做好了准备。第三,邀请外方代表到场,有利于在一旦外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法院与外方及时沟通,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这一系列做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2、是否需要销毁模具,如何实施销毁?
法院收缴侵权模具的目的在于剥夺恒力公司的侵权能力和条件。本案中,从保护阿尔法拉瓦尔公司的合法权益来讲,执行合议庭认为所收缴的模具不宜通过拍卖、变卖来处理,最佳的方法是将侵权模具销毁。但如何确定销毁人,是否要当场销毁,怎样销毁,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均无具体规定。本案恒力公司在外地,从本市聘请销毁人并携带销毁工具到现场颇有不便,如果将收缴的侵权模具带回上海销毁,则双方当事人都可能会产生合理怀疑,执行效果不一定好。此外,尽管恒力公司也有销毁能力,但由恒力公司人员担当销毁人不适宜。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制裁决定公正、公开的执行,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终执行人员选择了当场销毁这一方案。执行人员在当地指定了收购废旧金属的物资站来担任侵权模具的销毁人。根据原先的设想,侵权模具被收缴后准备让销毁人使用气焊方法将侵权模具予以切割,但执行中却发现由于模具采用特种钢制成,现场设备无法切割,最后执行人员决定采用气焊将侵权模具关键侵权部位烧毁的办法予以销毁。实践证明,这一做法合乎实际,也达到了制裁的预期目的。阿尔法拉瓦尔公司工作人员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3、侵权物品销毁后剩余价值如何处理?
目前法律对收缴后物品如何处置没有具体规定操作程序。本案中,执行人员对收缴后当场无法销毁的侵权模具采取了交有关钢铁冶炼部门回炉再利用的方法,予以彻底销毁,并将所得费用上交了国库。对于侵权模具销毁后剩余价值的处理,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模具是由恒力公司出资加工,其所有权归属恒力公司,法院制裁的目的在于消灭模具的使用价值,因此模具销毁后的剩余价值应发还给恒力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收缴一词其含义应是没收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收缴实质上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处罚的一种形式,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对于收缴的物品,被收缴人已丧失所有权,因此收缴物品在变现或销毁后,其所得款项或剩余价值应归国家所有。合议庭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遂做出了将销毁模具的剩余价值上交国库的决定。
本案虽得以顺利执结,但从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来看,有关如何执行制裁决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亟待进一步明确。以本案为例,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如何确认侵权模具,鉴定人员如何选择,收缴模具后选择何种方式处置,具体程序如何实施,权利人是否应到场,等等,存在一系列法律尚未明确的问题。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今后此类收缴、销毁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的执行案件会不断增多。为确保司法公正,严格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应尽快出台,以利今后此类案件的执行能更加公正、高效地开展。
【附 录】
作者:王承晔,执行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文书:(2007)沪二中执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张祖联 王承晔(承办法官) 朱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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