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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08-10-16 来源: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作者:牛凌峰 张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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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11月,国家知识 产权局 授予贺某研制的柴油机启动器专利权,并颁发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2006年,恒达器材厂以 兴隆机械厂 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请求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处理。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处理决定: 兴隆机械厂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设备,专用模具。兴隆机械厂 不服处理决定,向 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新乡市人民政府 作出 复议 决定:1、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但没有适用《 行政处罚 法》的规定,程序违法;2、本机关受理专利 复议申请 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决定撤销 处理决定,责令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30日内重新处理。问:该 处理决定 是 不是行政处罚 , 新乡市人民政府 能否 受理 对专利处理决定 的复议申请 ? 

     【评析】 

      行政处罚首先应当是一种处罚,而本案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兴隆机械厂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设备,专用模具。表面上看很像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实际上该决定并没有对兴隆机械厂作出任何类型的处罚,不是《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行政处罚,而只是一种行政处理行为。所谓的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的一种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处理决定,其实质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又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可以设立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据此,新乡市人民政府可以受理对专利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然而,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又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有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这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侵权处理决定,当事人若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并没有赋予其复议的权利,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专利法》的规定。新乡市人民政府不应当受理兴隆机械厂的复议申请,而应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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