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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法官详解微博知识产权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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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姜颖 记者 张昊
对话动机:
如今,微博的影响已经覆盖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希望通过微博这个平台获取信息、推介自己。不过,在发帖、复制、转发的过程中,很少有人会将微博与侵犯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为微博开了一堂公开课,主题就是微博与知识产权。
短短140个字的微博是否属于作品?关于微博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微博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颖展开了对话。
独创性是受保护重要前提
记者:对于大多数微博用户来说,微博的知识产权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甚至有不少人会对这个问题打上一个问号。
姜颖:很多人认为“微博只有140个字”不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事实上,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时,没有字数限制。
微博是否构成作品,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强调有独创性,并具备可复制性。
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可以打印、转发、剪切、复制粘贴到别的地方,是可复制的。主要问题是,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指一件作品中应该体现出作者自己独立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独创性,首先不是来自公有领域,第二不是抄袭而来的。这种安排和设计不是按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来的,而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并带有一定新意。
不是字数少就不能有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就曾认定8个字组成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微博的表达是不是独特、有新意,是判断微博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不合理转发引用属于侵权
记者:目前,微博已经成为社会交往的一个重要工具,转发、分享某一微博内容成为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转发会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吗?
姜颖:微博之所以能够使信息快速传播和分享,依靠的也主要是转发的功能。发帖人既然选择了使用微博,也就意味着其愿意接受转发这一基本功能,而且分享信息也是其本意。从法律上讲,我们认为发帖人是默示许可别人转发自己的微博。
转发的特点是能够显示原始帖子的全部内容以及原始发帖人的名字,所以转发能够体现对别人创作的尊重。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发是不侵权的。
但是,如果不通过微博的转发功能,而是把原始帖子中的内容复制下来,当成自己的微博内容再发出去,没有体现原始发帖人的名字,等于把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微博内容发送。这时候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记者:在“织围脖”时,使用者也可能会引用他人的微博内容,这种引用是否属于侵权?
姜颖:引用在法律中有特别的定义。根据自己需要,用了别人的作品,加上双引号,然后注明作品的来源,这种情况叫做引用。著作权法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为因介绍、评论的需要而适当引用提供了依据。
转发和合理使用中所说的引用都要注明出处、作者,如果没有征得许可,简单地把别人的图片拿过来做配图,或者引用一段文字,却没有注明来源,都会涉及侵权。
2012年年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州“首例企业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是某图片公司,被告是一家家居公司。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企业的官方微博中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由此引发纠纷。被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目的不是介绍摄影作品、摄影技巧,而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吸引微博用户,推销产品。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同样,对于个人微博用户来说,如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发和使用了合理使用之外的他人作品,也会涉及侵权的问题。
记者:在现实中,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微博发帖者抄袭了他人内容,但转发者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形下,转发者是否属于侵权?
姜颖:这种情况同样涉及到侵权问题,只不过侵权的情节不严重,只影响到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主观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权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尽快删除转发的帖子,停止侵权。
记者:我们看到很多作品注明了“不得转发”,这种声明有效力吗?
姜颖:这种声明是有效力的。我们通常说的侵权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情形。从前面我们谈到转发不侵权的原理来看,我们认为微博博主有默示许可,认为博主一般同意别人转发他的帖子。这是转发不侵权的法律根据。如果博主声明“不得转发”,等于是明确表示不希望别人转发自己的作品,这时其他人应尊重博主的意愿,就不存在默示许可了。也就是说,在博主声明“不得转发”的情况下,再转发就涉及侵权。
微博平台外三种情况属侵权
记者:从现实生活来看,微博的转发、引用他人微博内容的场合也越来越多,已不仅仅局限于微博平台。那么,在微博平台之外使用他人微博内容是否属于侵权?
姜颖:将他人的微博作品使用在微博平台之外,有时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将微博内容转载在微博以外的媒体上,即在没有得到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原创微博作品转载到例如报纸、杂志等载体上,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是作品“刊登”后,而通过微博发布并不属于“刊登”。因此,报刊转载微博作品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这种转载行为侵犯了微博用户对其微博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
第二,出版发行。有些图书出版商将大量微博作品编辑成书出版,不经微博用户许可,也不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收费表演。在著作财产权中,有一项权利叫做表演权,指的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例如,在相声表演中,未经许可使用微博用户作品内容,就可能涉嫌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权。
记者:您说的以上三种情况,都要征得微博作者的同意,注明出处,支付报酬。
姜颖:对。如果出现不好署名的情况,如相声,可以和作者协商,得到作者的认可。署名权包括署真名、署假名或者不署名。
记者:如果出现微博侵权,被侵权人如何维权?
姜颖:如果发生了侵权,救济途径主要有三种:自行协商、向网络运营商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主可根据需要获得救济的类型选择相应的方式。
自行协商,指权利人发现有人侵权,可以通过私信、评论的方式告知对方。这种方式最常见。如果私信对方、发评论后,对方不理睬,可以向相关的微博运营商投诉,请他们来处理。从法律上讲,这种方法就是“停止侵权”。如果被侵权的博主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甚至是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私下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姜颖 记者 张昊
对话动机:
如今,微博的影响已经覆盖到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希望通过微博这个平台获取信息、推介自己。不过,在发帖、复制、转发的过程中,很少有人会将微博与侵犯知识产权联系在一起。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为微博开了一堂公开课,主题就是微博与知识产权。
短短140个字的微博是否属于作品?关于微博的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微博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围绕这些问题,记者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姜颖展开了对话。
独创性是受保护重要前提
记者:对于大多数微博用户来说,微博的知识产权是一个比较新的话题,甚至有不少人会对这个问题打上一个问号。
姜颖:很多人认为“微博只有140个字”不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作品。事实上,我们在判断是否构成作品时,没有字数限制。
微博是否构成作品,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强调有独创性,并具备可复制性。
通过微博发布的内容可以打印、转发、剪切、复制粘贴到别的地方,是可复制的。主要问题是,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是指一件作品中应该体现出作者自己独立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独创性,首先不是来自公有领域,第二不是抄袭而来的。这种安排和设计不是按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来的,而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并带有一定新意。
不是字数少就不能有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就曾认定8个字组成的广告词“横跨冬夏、直抵春秋”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微博的表达是不是独特、有新意,是判断微博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不合理转发引用属于侵权
记者:目前,微博已经成为社会交往的一个重要工具,转发、分享某一微博内容成为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转发会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吗?
姜颖:微博之所以能够使信息快速传播和分享,依靠的也主要是转发的功能。发帖人既然选择了使用微博,也就意味着其愿意接受转发这一基本功能,而且分享信息也是其本意。从法律上讲,我们认为发帖人是默示许可别人转发自己的微博。
转发的特点是能够显示原始帖子的全部内容以及原始发帖人的名字,所以转发能够体现对别人创作的尊重。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发是不侵权的。
但是,如果不通过微博的转发功能,而是把原始帖子中的内容复制下来,当成自己的微博内容再发出去,没有体现原始发帖人的名字,等于把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微博内容发送。这时候就侵犯了别人的权利。
记者:在“织围脖”时,使用者也可能会引用他人的微博内容,这种引用是否属于侵权?
姜颖:引用在法律中有特别的定义。根据自己需要,用了别人的作品,加上双引号,然后注明作品的来源,这种情况叫做引用。著作权法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为因介绍、评论的需要而适当引用提供了依据。
转发和合理使用中所说的引用都要注明出处、作者,如果没有征得许可,简单地把别人的图片拿过来做配图,或者引用一段文字,却没有注明来源,都会涉及侵权。
2012年年底,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州“首例企业微博侵犯著作权案”。在这个案件中,原告是某图片公司,被告是一家家居公司。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企业的官方微博中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由此引发纠纷。被告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目的不是介绍摄影作品、摄影技巧,而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吸引微博用户,推销产品。最终法院认定侵权成立。
同样,对于个人微博用户来说,如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发和使用了合理使用之外的他人作品,也会涉及侵权的问题。
记者:在现实中,也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即微博发帖者抄袭了他人内容,但转发者并不知情。在这种情形下,转发者是否属于侵权?
姜颖:这种情况同样涉及到侵权问题,只不过侵权的情节不严重,只影响到侵权人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主观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权利人要求赔偿损失时,侵权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尽快删除转发的帖子,停止侵权。
记者:我们看到很多作品注明了“不得转发”,这种声明有效力吗?
姜颖:这种声明是有效力的。我们通常说的侵权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情形。从前面我们谈到转发不侵权的原理来看,我们认为微博博主有默示许可,认为博主一般同意别人转发他的帖子。这是转发不侵权的法律根据。如果博主声明“不得转发”,等于是明确表示不希望别人转发自己的作品,这时其他人应尊重博主的意愿,就不存在默示许可了。也就是说,在博主声明“不得转发”的情况下,再转发就涉及侵权。
微博平台外三种情况属侵权
记者:从现实生活来看,微博的转发、引用他人微博内容的场合也越来越多,已不仅仅局限于微博平台。那么,在微博平台之外使用他人微博内容是否属于侵权?
姜颖:将他人的微博作品使用在微博平台之外,有时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将微博内容转载在微博以外的媒体上,即在没有得到作者许可的前提下,将原创微博作品转载到例如报纸、杂志等载体上,没有注明出处,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是作品“刊登”后,而通过微博发布并不属于“刊登”。因此,报刊转载微博作品无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这种转载行为侵犯了微博用户对其微博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财产权。
第二,出版发行。有些图书出版商将大量微博作品编辑成书出版,不经微博用户许可,也不支付报酬,这种行为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收费表演。在著作财产权中,有一项权利叫做表演权,指的是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例如,在相声表演中,未经许可使用微博用户作品内容,就可能涉嫌侵犯了微博作者的表演权。
记者:您说的以上三种情况,都要征得微博作者的同意,注明出处,支付报酬。
姜颖:对。如果出现不好署名的情况,如相声,可以和作者协商,得到作者的认可。署名权包括署真名、署假名或者不署名。
记者:如果出现微博侵权,被侵权人如何维权?
姜颖:如果发生了侵权,救济途径主要有三种:自行协商、向网络运营商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主可根据需要获得救济的类型选择相应的方式。
自行协商,指权利人发现有人侵权,可以通过私信、评论的方式告知对方。这种方式最常见。如果私信对方、发评论后,对方不理睬,可以向相关的微博运营商投诉,请他们来处理。从法律上讲,这种方法就是“停止侵权”。如果被侵权的博主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甚至是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私下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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