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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知识产权变为实实在在的财富

发布时间:2011-12-1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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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知识产权变为实实在在的财富,才能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发展。”12月13日,在山东省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上,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成为共识。
  侵权被判赔偿300万
  “有一个侵犯发明专利的案子,法院最终判决侵权方赔偿300万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只有通过这样的判决,才足以震慑觊觎他人专利权的潜在侵权人。”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于玉介绍说。
  这个济南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的知识产权案件,曾经在业界引发轰动。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发明了一种智能型家用全自动豆浆机,是九阳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产品投放到市场后,九阳公司发现,上海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生产了类似产品。于是,九阳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二审,双方针锋相对。
  法院经调查发现,被告上海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股份制企业,在全国设立了完善的销售网络。如果任凭专利侵权行为存在,九阳公司家用全自动豆浆机的市场份额将会大为缩水。针对这种情况,省法院二审终审,根据侵权规模、侵权恶意程度、侵权获利等因素,判决上海帅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九阳公司胜诉后,加大了对创新的投资研发力度,使其豆浆机的市场占有率在全国范围内达到80%以上。
  “更有效地鼓励创新与创造,必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和损害赔偿力度,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要切实增大侵权代价。”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静认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就要通过司法审判形成的判决,体现出知识产权的价值。
  德州中院审理的山东省武城古贝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山东省武城津武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古贝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高、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长,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条件,遂认定“古贝春”为驰名商标。
  这一司法认定是对“古贝春”商标知名度的确认,也体现出了商标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价值:在认定驰名商标之前,古贝春公司的年产量为3.1万吨,年销售总额为34002万元,年利税为15657万元。被认定驰名商标后,古贝春公司的年产量已经达到6.1万吨,年销售总额达到101599万元,年利税更是达到了34005万元。
  不能阻碍科技创新
  座谈会公布了一个截然相反的案例:不久前,邱则有起诉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认为后者侵犯了他的发明专利。在起诉中,邱则有说,自己是一种“模壳构件”发明专利的拥有者,但鲁班公司在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制造、使用了上述模壳构件,显然构成侵权。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鲁班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发现,邱则有所主张的发明专利属于公知技术,失去了应有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继续对其加以保护,则建筑领域的相当一部分企业都将因“侵权”而面临巨额赔偿,这样就在无形中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也将成为阻碍技术进步、不正当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经济南中院一审,省法院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了邱则有的诉讼请求。
  结合这个案例,李静认为,旗帜鲜明地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点毫无疑问,但如果过度保护,则可能阻碍科技创新,阻碍知识的传播运用,影响自由竞争。因此,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也得防止权利的不适当扩张,防止压缩创新空间。   
  “有些知识产权依法应该保护,但又要以不影响公众利益为前提。”于玉介绍了一个省法院二审终审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不久前,北京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到济南中院起诉,称济南某电脑培训学校私自在学校网站上播放他们拥有著作权的三部电影作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5万元。济南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济南某电脑学校赔偿原告8万元。学校不服,向省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终审维持原判。
  结合这个案例,于玉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把“双刃剑”,比如这类侵犯网络著作权,依法应当赔偿。但如果处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过于严厉,则会导致网络传播受到严格限制,影响产业的发展,网民就难以从网上获得海量信息。如何把握这个度,是目前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个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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