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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于《人民司法》2008年13期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这是法律史上一句广为传颂名言,出自霍姆斯大法官之口。
霍氏当过兵,做了15年律师,在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当法官20年,之后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30年直至91岁退休。不同凡响的人说出不同凡响的话,嵌入一代又一代法律人的心坎。
《不列颠百科全书》在诠释上述“霍氏命题”时指出:法律必须与许多实际情况相结合,诸如时代的需要,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以及公共政策等。也许,经验倚重个体传承,难免支离,需要逻辑来粘连;逻辑融入公众共识,过于僵硬,需要经验来滋养。于是,霍氏又告诫人们“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
具体案件受到社会生活、人性、人情、道德、伦理的广泛影响,若拱手让纯粹的一般逻辑主宰,则必定谬误百出。梳理法律关系,剪裁案件事实,取舍诉讼证据,分辨权利义务,选择法律规范,权衡责任方式,样样充满不确定性。有许多无形的力量作用于法槌,比如党和国家大局的要求,社情民意的呼声,法律精神的启示。法官敲响法槌,切莫率性为之,必须按照一个良心最精细、最有荣誉感的人对自己要求的最高标准来行为。
18世纪以降,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经济交往日益频繁,技术手段普及应用,商业交易行为逐步格式化,使人们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需要能像机器那样被依赖的法律。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一般逻辑方法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兴盛起来。
历史孕育了经验,熟稔一页历史胜过占有一卷逻辑。当下中国,曾经一度有人热衷于把法官的工作类比于医生的工作,想来,这算一个著名的忽悠——法官处理人与他者外在的“社会症结”,务必掂量社情民意权衡轻重缓急;医生把脉患者自身内在的“自然症结”,无需张望社情民意但求药到病除。二者本非一码事。一项垂范久远的裁判,功在牵引行为与秩序、法律与生活的良性互动。舍此,司法正义无从谈起。
正义应当为慈悲所呵护。普通人在意识的深层充盈着喜爱和厌恶、耿直和偏见、本能和情感、习惯和信念的复杂情绪,这一切使人间的悲欢交替上演。盲从悖谬逻辑规则的经验是虚妄,挥舞违反经验常识的逻辑是轻浮。任何一项郑重的司法决断,应当去除虚妄,反对轻浮,不管有多少种诉求、力量和利益荟萃其中,始终要贴近普通人的常识常情常理。因此,司法是否公正,最终取决于普罗大众的评判。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对簿公堂都是罕见的不堪的经历。作为诉讼文明的游戏规则之一,几乎注定官司总有一方是输家。不论输赢,在多数情况下,打官司是人生经历中的至痛!司法彰显人本情怀莫过于抚慰民生的伤痛。法庭上,唇枪舌剑为的是澄清案件事实。在经验与逻辑之间,布满了千奇百怪的“疑似事实”。经由诉讼程序的荡涤,经验的留给经验,逻辑的归还逻辑,事实的还原事实… …让证据与事实、行为与秩序、经验与逻辑、法律与生活都能找到自己安身立命之所在。由此,诉讼走向圆满。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法律的终极关怀是社会的福利。当社会要求对案件必须采取这种解决办法而不是另一种的时候,“正义女神”要优雅转身,顺应社会大局的发展,恰当地扭曲一些狭隘的对称、忽略部分残缺的历史、牺牲某种落伍的习惯——
她超越经验,超越逻辑,与时俱进,润泽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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