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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速审权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8-02-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胡贤生 向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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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胡贤生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向气平
       
       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刑事速审权还比较陌生,不仅缺乏相关实践操作,理论研究层面也少有涉及者。对于如何阻却诉讼迟延,学界更多的是从及时性原则以及完善期限制度的角度予以考虑。为此,笔者试想就刑事速审权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刑事速审权的慨念: 刑事速审权是一个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概念,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追诉中要求得到迅速审判的权利。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因此所谓的刑事速审权并不局限于庭审程序,尚包括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确立速审权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防止开庭前不当监禁、减轻诉讼焦虑与煎熬、免遭侵害诉讼防御权的正当利益,而且对于防止被告重新犯罪、节省诉讼成本、加强刑罚的矫正功能有重大意义。从这个意义上看,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速审权具有保障人权与快速惩治犯罪的双重功效。
        
        二.我国的现状:我国虽然无刑事速审权的设立,但是却设立了诉讼期限制度,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有了诉讼期限制度,就等于有了刑事速审权.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一是设立上的缺陷.因为作为调控诉讼进程的诉讼制度尽管主观上有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结束司法程序的目的,但由于在具体制度设立上仍然以司法机关作为主要规制对象,而未对涉嫌犯罪方作最起码的考虑,从而使原本悬殊的控辩天平进一步向追诉方倾斜,客观上导致程序性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况且在我国当前立法中,对于违反期限制度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并未设置严格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往往以“结果追究制”代之,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规制效果,反而有使期限制度形同虚置的嫌疑,这就是其缺陷所在;二是设立上的争议。从立法上来看,刑事诉讼期限不仅约束侦、控、审三机关,而且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对刑事诉讼期限的合理设置本身就蕴含了这样一种危险:在侦、控、审三机关诉讼活动得以有效规制的前提下,是否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了诉之不利益?换言之,在期限制度得以健全的情形下,由于被追诉方的弱势地位,期限制度的设置可能影响其对有利证据的收集,故而不能排除被追诉方辩护权利弱化的可能。因此如何设置相关期间仍然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三发展的设想: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诉讼的迅速进行作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来看待。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状,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以保障,一是法律加以明文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速审权,这将是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一个根本进路,同时出于刑事诉讼标准国际接轨以及治理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考虑,赋予当事人该权利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二是完善诉讼期限制度.虽然现有诉讼期限制度在很多方面是违背诉讼规律以及各国通例的,但是它是有着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程度的现实,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不但不能废弃现有诉讼期限制度,而且还应加以完善,摈弃一些与司法实践相悖的规定,多采纳一些国际接轨的标准;三是制定严格追究制度.如前所述,在我国当前立法中,对于违反期限制度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并未设置严格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往往以“结果追究制”代之,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严重地侵害涉案人的权利,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严励的惩罚措施,为此,在立法上,应增加一个新的罪名,如滥用诉讼期限罪,把它归入渎职犯罪章节中.使我国诉讼期限制度尽快进入国际化轨道.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胡贤生
        手机13762112000      邮编41600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向气平
        手机13762112666      邮编416500     
        2008-1-31
       (参考文献)王兆鹏著<<新刑诉\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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