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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 人文经济学院 邱国侠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红生
[摘要]本文着眼于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贸易与环境政策,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纠纷中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分析了下列贸易与环境中的典型性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以及转基因生物体和生物安全等,并提出,能否有效地解决贸易与环境中所凸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成员方及有关国际组织如何博弈。
[关键词]贸易与环境;协商与共识;争端解决机制
本文着眼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贸易与环境政策,结合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与环境问题纠纷中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尝试分析下列较具代表性的几个法律问题: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生物多样性;以及转基因生物体与生物安全等,并指出成员方及有关国际组织在解决贸易与环境中所凸现的上述问题时如何博弈。通过审视我国国情,阐述我国WTO贸易与环境问题上应采取的立场。
一、WTO贸易与环境中的焦点性法律问题
(一)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之间的关系
2000年2月第一个贸易与环境条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通过,以及虾龟案裁决的敏感性引来国际社会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进一步关注。有些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方建议:确立一个法律框架并参考总协定第20条的例外条款来澄清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而有些成员方则希望澄清与环境有关的其他领域的问题,比如生物技术、技术壁垒、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农业协议、以及服务贸易总协议中所凸现的贸易与环境事宜。上述分歧可以分别归纳如下:一是维持“现状”。许多WTO成员方认为,WTO相关条文已经规制了与保护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其中就包括多边环境协定。该建议显然寻求在不修改GATT/WTO的情形下处理WTO——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关系。二是“弃权”,即WTO成员方可以豁免其他成员方一定时期的减损义务。如果WTO与多边环境协定出现相互抵触的情形,相关成员方可以根据WTO协议的弃权条款以个案方式加以处理。尽管某些成员方可能呼吁采取投票的方式,使弃权行为取决于WTO成员方中的四分之三多数赞成的程序以约束可能的歧视性行为,但实际上弃权行为仍可以通过默许的方式进行。三是澄清世贸规则。一些已经接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关系谅解和指导》的成员方,或是同意修改WTO规则,特别是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成员方认可该方案。四是以解释性决议的形式澄清WTO-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关系。该解释性决议不改变条款原有表述,而是就相关条文的意思达成共识从而在发生争议时用以解释第20条的相关涵义。根据相互支持原则,该解释能够概括调整WTO-多边环境协定关系,也有助于增加法律上的可预见性及确定性,预防不必要的冲突。
就目前而言,修改GATT或WTO第20条例外条款势必改变WTO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澄清WTO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关系也可能影响到不属于某些多边环境协定缔约方的WTO成员方的待遇。诚然,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虽不同但同属于平等的国际法规范,任何试图在两者之间确立等级的做法既没有建设性,也不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必须树立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没有等级差别,两种体制互相支持并且可以以不引起冲突的方式实现互补的观念。为达此目的,建立一个平等、自愿、富于合作精神的多方位的协商对话机制至关重要。该机制具有实用性,易于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有利于避免可能的冲突。尽管它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的纠纷,但有助于促进相互理解和贸易与环境政策的协调,有助于WTO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贸易和环境政策的一致性。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生物多样性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相容性问题是贸易与环境委员会长期关注的焦点,该委员会希望澄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则的解释以及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委员会的相关建议指出,成员方更愿意把该问题的解决作为审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协议的27.3(b)的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且也愿意促进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关系的理解。尽管语言上的模糊性有时对促进两协议的和谐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但两者关系的演进仍主要信赖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清晰解读。目前存在问题是,一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许可授予基因资源(微生物,植物和动物)以专利权,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公约》承认缔约方对其基因资源的主权。一些《生物多样性公约》成员方认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相互冲突,因为前者的私权利可以潜在地否认后者所确认的一国之主权。的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不禁止某人就源自其他国家的基因资源获得专利权,而且获得专利权过程中也不必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有关基本原则:如利益分享,事先非正式同意以及与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的保护等。尽管许多WTO成员国同意《生物多样性公约》和WTO的目标不存在内在的冲突,但实施时难免引发争议。资源提供者与使用者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长期争议的一个焦点。目前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的地方多为发展中国家,他们往往缺乏资金、技术和人员进行相关的研究和开发。而发达国家往往缺乏生物资源,但是拥有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对生物资源加以开发应用。一段时间以来形成的“生物海盗”现象屡屡发生,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在这方面的矛盾频频激化。而惠益分享的不平衡是导致这种冲突的根源。因此,重新审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27.3(b)以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些主要原则以确保两个协议和谐运作已为许多国家所关注。
(三)贸易与环境问题下的转基因生物和生物安全议题
当下,WTO预防原则、生物多样性等议题悬而未决,转基因生物体、食品安全等又浮现为与贸易和环境有关的新议题。以人类基因为代表的生物技术革命经近百年发展,在20世纪后期形成席卷全球之势,特别是世纪之交,人类基因图谱被破译,转基因烟草、马铃薯、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等植物相继大面积种植,转基因鼠、兔、猪、牛、鸡等动物陆续问世。转基因生物体一方面涉及到美国人所拥有的生物技术的利益,另一方面关系到欧洲消费者的利益以及保护发展中国家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尽管国际社会就规范转基因生物和生物安全议题制定了《生物安全公约》,但结果却不尽人意。该协议没有促进维护生物多样性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相反,该协议允许其缔约国采取单方行为以排除或限制活的改良生物体。各缔约国之间并未就改良生物体制定协调一致的国际标准,或制定一个共同的改良生物体风险评估程序。由此,一些国家将面临如下艰难选择:要么接受改良生物体给现存的出口市场带来风险,要么放弃改良生物体技术的好处。改良生物体一旦为出口国所接受,再想重新恢复原有的作物,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相当困难。另外,发展中国家有限的技术能力使得它们一旦接受改良生物体技术,就无法充分地区分非生物技术与生物技术农作物。面临失去出口市场的风险使得谨慎的国家不敢接受改良生物体,因此也就失去了改良生物体技术的好处。还有,由于缺乏协调一致的对进口生物技术产品加贴标签国际标准,也可能使得发展中国家遭遇到进口国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来说,没有加贴标签的国际标准,进口国所确立的检验和证明程序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可见,单边行为的国家控制实质上使得贸易政策受制于与维持生物多样性无关的贸易保护主义利益。(2)基于社会经济的考量而限制进口即为明例。
二、我国在贸易与环境中主要法律问题的对策
我国出口市场又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这部分出口占外贸总出口的绝大部分。因此,环境问题无疑给我国企业出口带来极大的影响。面对上述挑战,我们目前应重点强调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时刻关注国外环境信息动态,参照国际规范,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体制,保护我国环境,维护食品安全及生物多样性利益。我国相关信息中心和研究机构应加强国际环境信息的搜集与分析工作,及时了解最新多边环境协定及各成员方环境法及技术标准。加快我国相关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并逐步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以扩大出口也同时抬高本国相关产品的进口门槛。二是积极推动贸易与环境问题外交。面对全球环保浪潮,我们既要适应国际环保法,积极调整有关产业政策,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要抵制有关成员方,尤其是某些发达国家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所制定不符合WTO规则或多边环境协定,或者不合理的环境标准。根据我国实际情形,联合与我国有着共同利益的成员方,力求使国际贸易和环境协定制定能够符合我国的合理要求。三是重视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路径的功效。目前,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如何解决贸易与环境问题达成了非正式的协议,但是正式澄清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成员方之间的博弈结果。但是,在这一过程中,预防潜在的冲突;鼓励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创造清晰的制定政策的环境,特别为多边环境协定谈判者;多边环境协定和WTO规则提高法律确定性等做法应得到各成员方的充分重视。各WTO成员方应通过协商与妥协澄清贸易与环境问题中所凸现的各种法律问题,而不是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WTO与多边环境协定之间的关系。因此,当我国在与其他成员方就贸易与环境问题发生冲突时,考虑到争端解决机制的低效,应优先通过协商和谈判加以解决。
注释:
(1)Sabrina SHAW and Risa SCHWSRTZ, Trade and Environment in the WTO, JOURNAL of WORLD TRADE, Netherlands, 2002, pp, 134-135.
(2) Anna L HOBBS, jill E. HOBBS , and William A . KERR, The Biosafety Protocal;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or Protectionist Club JOURNAL of WORLD TRADE, Netherlands, 2005, NO.3.p.297
本文曾发表在《学术界》(双月刊)总第121期,2006.6
ACADEMICS IN CHINA NO.6 Nov.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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