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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案
不宜仅以相似度未达到100%就认定不是使用同一个布图设计所生产出来的芯片
一审案号:(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
1
【裁判要旨】
不宜仅以相似度未达到100%就认定不是使用同一个布图设计所生产出来的芯片。
2
【案情简介】
微盟公司2006年2月24日完成ME6206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2006年6月5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2007年1月21日申请布图设计,2007年3月26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2012年上半年,微盟公司向泉芯公司公证购买涉案被诉QX6206产品。微盟公司认为泉芯公司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泉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微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万元。
泉芯公司抗辩被诉QX6206芯片合法来源于京众公司,提交了对账单、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主张其从京众公司购买JZ6206芯片后,更改标贴为"QX6206"进行销售。原审法院将被诉QX6206芯片分别与微盟公司备案的ME6206芯片、京众公司的JZ6206芯片就电路布图设计的版图相似度委托鉴定,鉴定结论显示,两者的版图相似度分别为89.04%和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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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本案系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条例》第33条第1款"不视为侵权"的理解及运用问题。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相应芯片制造行业存在特有的行业规则和发展背景,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应当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及行业经验。二审法院通过进一步询问鉴定机构和行业人士,深入了解行业经验和常识,纠正了一审"版权相似度不是100%即不属于同一电路布图设计"的错误认识,并综合鉴定结论、行业经验和相关交易票据,认定被诉产品符合《条例》第33条第1款情形,同时对"改标销售"是否属于正常商业投入进行了阐述。该案类型新颖,论理深入,充分发挥了维护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权益和促进市场正常商业交易秩序的利益平衡功能,为如何结合行业背景及经验进行正确合理的司法判断起到良好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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