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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北京二中院受理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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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农良种有限责任公司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耘丰种业分公司(被告一)和天津市蓟县汇通农副产品购销公司(被告二)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为由诉至二中院。记者今日获悉,此案系《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北京二中院受理的首例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原告在诉状中称:轮选“987”小麦种子品种(以下简称“987品种”)为原告通过合同独家买断生产、经营的小麦种子品种,原告已将该品种通过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授权日为2007年3月1日,品种权号为CN20030389.9,且原告迄今一直按时缴纳新品种保护费。故原告是“987品种”合法的品种权所有人。但2009年9月原告在进行“987品种”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二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已申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的“987品种”种子。而被告二销售的种子系由被告一生产。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良好的市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据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39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已依法受理。
原告在诉状中称:轮选“987”小麦种子品种(以下简称“987品种”)为原告通过合同独家买断生产、经营的小麦种子品种,原告已将该品种通过植物新品种授权保护,授权日为2007年3月1日,品种权号为CN20030389.9,且原告迄今一直按时缴纳新品种保护费。故原告是“987品种”合法的品种权所有人。但2009年9月原告在进行“987品种”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二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已申请国家新品种保护权的“987品种”种子。而被告二销售的种子系由被告一生产。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良好的市场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据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和第39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已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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