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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内蒙古一种苗公司未经许可繁育植物新品种被法院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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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委托农民繁育“郑单958”植物新品种,被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起诉至法院。近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人民币。
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是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2000年8月22日向农业部申请的植物新品种,2000年11月10日,该品种被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定通过,2002年1月1日获得授权。
2006年3月6日,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与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图克乡星光四队农民周某签订了生产玉米杂交种8亩的购销合同,并给周某提供了亲本种子和生产资料垫资款。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发现该事实后,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同年10月以侵犯其“郑单958”玉米杂交种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将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河南省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的申请,对公证保全的玉米杂交样品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进行了鉴定。2007年1月17日,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为: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周某家繁育的玉米样本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提供的“郑单958”标准样品之间无差异,二者属于同一品种。
近日,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一审认定内蒙古华龙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成立,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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