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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香槟”的案例
中国有关“香槟”的案件
1997年青岛市工商局处理了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非法使用“香槟”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其停止销售。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间,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通过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食品饮料公司等单位,在青岛市销售大中小规格的带有“香槟”字样的加汽葡萄酒共计2316箱零30瓶,全部经营额为人民币262729。05元。
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工商局认为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工商局要求停止使用”香槟”字样,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
(从上述看,并不是单独作为地理标志,而是从商标的角度保护的)
外国有关“香槟”的案例:1958年的“西班牙香槟案”(Spanish Champage Case)使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假冒诉讼获得了重大发展,该判例不仅为英国,而且也为其他普通法地区确立了保护香槟的法律依据。法官裁定认为,在英国,“Champage”(香槟)一词被公认为是指在法国香槟地区由该地区的生产者、种植者及发货人生产的发泡葡萄酒,因此“Spanish Champage”(西班牙香槟) 这一名称不能用在非法国香槟地区出产的发泡葡萄酒上,否则就构成假冒。
2, TRIPS有关地理标志的定义
(1)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第22条第1款)
(2)注意与商标的区别:这里的地理标志是单独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保护的,并不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商标只能由其所属的一家企业使用,而地理标志则可以由多家企业使用。
(3)特点:上述定义强调“领土内”
只要企业确实是设立在该地理标志所表明的地域内就可以使用。
例如:Champagne(香槟是法国东北部的一个省)是国际公认的一个有名的地理标志,用于葡萄酒上,只要是设于该省的酒厂,都可使用这个地理标志,不是设在该省的就无权使用这个地理标志。
3,地理标志的特点:
(1)地理标志具有地域的唯一性
从地理标志的构成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地理标志都是指特定的地域以及特定的产品,如“绍兴黄酒”,它不会同时标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地域。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它们在消费者中享有盛誉,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以外更大范围内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另外,该产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密切相关,往往以独特的地方原料制作,或者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或者采用特殊的加工工艺,是当地世代劳动者智慧的结晶。
(3)地理标志不能垮地域转让
不能转让给该地域以外的人,否则会引起公众误解,造成市场混乱。譬如:如果将“库尔勒香梨”转让给该地域以外的他人享有,公众就无法在市场上通过“库尔勒香梨”这一标志来识别库尔勒地区生产的产品,库尔勒香梨就失去了作为地理标志的作用。
(4)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
与知识产权的其他保护客体相比,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就有永久性。这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是永久存在的,只要其标示的产品永久存在,并且其质量、特征始终享有盛誉,并与该地域密切相关,那么该地理标志就有永久存在的价值。
4,地理标志与原产地标志的区别: (两方面)
(1)标志方式上
产地标志是指制造国落款,如“中国制造”或“MADE IN CHINA”。
而地理标志的方式却有三种可能,
一种是某一成员领土,如“中国丝绸”;
另一种是该领土内某一地区,如“中国新疆葡萄干”;
第三种是该领土内某一地区内的一个地点,如“浙江金华火腿”,其范围远远广于原产地标志。
(2)标志意义
产地标志仅仅是表明商品的来源,在国际贸易中,其是统计贸易顺逆差的关键,以及决定征收进口关税的适用税率问题。
而地理标志的主要意义在于将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特色通过地理标志表现出来,这是产地标志没有也无意表达的内容。
5,TRIPS地理标志的保护(权利内容,多角度)
(1)(22条第2款)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2)(22条第3款)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拒绝商标注册或使注册无效)
(3)(22条第4款) 如果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成员亦可禁止其使用。(字面真实但有误导的地理标志)
真实但误导例:比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就有一个城市叫“巴黎”,如在得克萨斯州的巴黎市有人生产香水,并在商品包装上注明“巴黎”字样出口。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其首先联想到的是富有盛名的真正法国巴黎的香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真实地指明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即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5,对酒类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第23条)
(1)背景:
西欧一些国家酿造葡萄酒历史非常悠久并且在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使用上有浓厚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由于一些名酒的品质、特色常与酿造酒类的地域的水质、土壤、气候等地理环境以及酿造的技术人员有关,酒类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特别的重要性。由于名酒在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西欧一些国家很重视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
(2)TRIPS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TRIPS为此特别规定了下列的补充保护:
第一,错误的地理标志伴随有真实标志、翻译“类”等词语(第23条第1款),TRIPS要求各成员规定,防止任何人使用一种地理标志来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使用翻译文字,在地理标志前或后带有“式”、“型”、“类”、“仿”或类似语均不可。中国入世后,使用“香槟酒”,“香槟式酒”,“香槟型酒”均不可。
第二,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第23条条2款),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酒类并非来自于该标志所表明的起源地,则成员方应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使该商标注册无效。
第三,同音异义或同形异义词的地理标志(第23条第3款)。遇有葡萄酒的同音异义或同形异义词的地理标志时,在不违反上述关于字面上真实仍误导公众有关商品起源地的标志不予保护的规定的前提下,应对每一种标志给予保护。(不误解也可以保护,公平原则的体现)
中国有关“香槟”的案件
1997年青岛市工商局处理了山东省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非法使用“香槟”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其停止销售。1996年2月至1997年2月间,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通过青岛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食品饮料公司等单位,在青岛市销售大中小规格的带有“香槟”字样的加汽葡萄酒共计2316箱零30瓶,全部经营额为人民币262729。05元。
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工商局认为烟台市张裕葡萄酿酒公司香槟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工商局要求停止使用”香槟”字样,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 。
(从上述看,并不是单独作为地理标志,而是从商标的角度保护的)
外国有关“香槟”的案例:1958年的“西班牙香槟案”(Spanish Champage Case)使与地理标志有关的假冒诉讼获得了重大发展,该判例不仅为英国,而且也为其他普通法地区确立了保护香槟的法律依据。法官裁定认为,在英国,“Champage”(香槟)一词被公认为是指在法国香槟地区由该地区的生产者、种植者及发货人生产的发泡葡萄酒,因此“Spanish Champage”(西班牙香槟) 这一名称不能用在非法国香槟地区出产的发泡葡萄酒上,否则就构成假冒。
2, TRIPS有关地理标志的定义
(1)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表示一种商品的产地在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者在该领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者其特色主要是与其地理来源有关。(第22条第1款)
(2)注意与商标的区别:这里的地理标志是单独作为一项知识产权来保护的,并不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商标只能由其所属的一家企业使用,而地理标志则可以由多家企业使用。
(3)特点:上述定义强调“领土内”
只要企业确实是设立在该地理标志所表明的地域内就可以使用。
例如:Champagne(香槟是法国东北部的一个省)是国际公认的一个有名的地理标志,用于葡萄酒上,只要是设于该省的酒厂,都可使用这个地理标志,不是设在该省的就无权使用这个地理标志。
3,地理标志的特点:
(1)地理标志具有地域的唯一性
从地理标志的构成可以看出,任何一个地理标志都是指特定的地域以及特定的产品,如“绍兴黄酒”,它不会同时标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地域。
(2)地理标志所标示的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它们在消费者中享有盛誉,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以外更大范围内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另外,该产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密切相关,往往以独特的地方原料制作,或者受地理环境的影响,或者采用特殊的加工工艺,是当地世代劳动者智慧的结晶。
(3)地理标志不能垮地域转让
不能转让给该地域以外的人,否则会引起公众误解,造成市场混乱。譬如:如果将“库尔勒香梨”转让给该地域以外的他人享有,公众就无法在市场上通过“库尔勒香梨”这一标志来识别库尔勒地区生产的产品,库尔勒香梨就失去了作为地理标志的作用。
(4)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
与知识产权的其他保护客体相比,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就有永久性。这是因为,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是永久存在的,只要其标示的产品永久存在,并且其质量、特征始终享有盛誉,并与该地域密切相关,那么该地理标志就有永久存在的价值。
4,地理标志与原产地标志的区别: (两方面)
(1)标志方式上
产地标志是指制造国落款,如“中国制造”或“MADE IN CHINA”。
而地理标志的方式却有三种可能,
一种是某一成员领土,如“中国丝绸”;
另一种是该领土内某一地区,如“中国新疆葡萄干”;
第三种是该领土内某一地区内的一个地点,如“浙江金华火腿”,其范围远远广于原产地标志。
(2)标志意义
产地标志仅仅是表明商品的来源,在国际贸易中,其是统计贸易顺逆差的关键,以及决定征收进口关税的适用税率问题。
而地理标志的主要意义在于将某种商品的特定品质、名声或特色通过地理标志表现出来,这是产地标志没有也无意表达的内容。
5,TRIPS地理标志的保护(权利内容,多角度)
(1)(22条第2款)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任何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误认的使用,即禁止利用地理标志的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误导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2)(22条第3款)禁止利用商标作虚假的地理标志暗示的行为。(拒绝商标注册或使注册无效)
(3)(22条第4款) 如果地理标志虽然逐字真实指明商品之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则成员亦可禁止其使用。(字面真实但有误导的地理标志)
真实但误导例:比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就有一个城市叫“巴黎”,如在得克萨斯州的巴黎市有人生产香水,并在商品包装上注明“巴黎”字样出口。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其首先联想到的是富有盛名的真正法国巴黎的香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真实地指明商品来源的地理标志即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
5,对酒类地理标志的特殊保护(第23条)
(1)背景:
西欧一些国家酿造葡萄酒历史非常悠久并且在葡萄酒地理标志的使用上有浓厚的社会和历史背景,由于一些名酒的品质、特色常与酿造酒类的地域的水质、土壤、气候等地理环境以及酿造的技术人员有关,酒类的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特别的重要性。由于名酒在贸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西欧一些国家很重视酒类地理标志的保护。
(2)TRIPS对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TRIPS为此特别规定了下列的补充保护:
第一,错误的地理标志伴随有真实标志、翻译“类”等词语(第23条第1款),TRIPS要求各成员规定,防止任何人使用一种地理标志来表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使用翻译文字,在地理标志前或后带有“式”、“型”、“类”、“仿”或类似语均不可。中国入世后,使用“香槟酒”,“香槟式酒”,“香槟型酒”均不可。
第二,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第23条条2款),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而该酒类并非来自于该标志所表明的起源地,则成员方应拒绝该商标的注册或使该商标注册无效。
第三,同音异义或同形异义词的地理标志(第23条第3款)。遇有葡萄酒的同音异义或同形异义词的地理标志时,在不违反上述关于字面上真实仍误导公众有关商品起源地的标志不予保护的规定的前提下,应对每一种标志给予保护。(不误解也可以保护,公平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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