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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告(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系“safeguard”、“舒肤佳”和“safeguard/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1999年底,原告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safeguard.com.cn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随后,原告告知被告“safeguard”系其注册商标,要求撤消该域名。被告以经营范围包括“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安防”的英文表述为“safeguard”由,拒绝将注册的域名无偿转让给原告。原告以被告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系争域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safeguard”、“舒肤佳”及“safeguard/舒肤佳”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商品在同类商品中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市场销售份额和市场覆盖面。原告“safeguard/舒肤佳”注册商标在消费者中认知率高,声誉良好。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应当认定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但是,被告在申请注册“safeguard”为三级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相反,被告应当知道原告“safeguard”注册商标在市场上享有的优良信誉和广泛知名度。被告仍然实施该注册行为,阻止了原告将“safeguard”注册商标在“.com.cn”中注册为三级域名的可能。应当认定被告的safeguard.com.cn域名注册行为属恶意注册。因此,判决:被告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被告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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