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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点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03-29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知之汇 作者: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
标签: 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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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候选案件

【案例索引】

(2012)浙湖知初字第19号;裁判时间:2015年11月18日。

(2015)浙知终字第269号;裁判时间:2016年10月28日。


【裁判要旨】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信息的根本属性,是决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核心因素。对于秘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要注重引导权利主张方准确归纳其技术秘密内容,明确相较于公知技术的技术秘密点,在此基础上确定技术秘密的权利边界和保护范围。在判断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技术秘密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将技术秘密点作为重点比对对象。如果技术秘密点是对公知技术的重要改进,而被诉技术信息具备相应的技术秘密点,则通常可以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


【基本案情】

圣美迪诺医疗科技(湖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迪诺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血糖控制领域产品研发和推广的高科技企业,早在2005年就生产出“皮下动态葡萄糖监测系统”产品,该产品由一次性皮下葡萄糖动态传感器(TA-SG)、传感器数据记录仪(TA-DR)、用户分析软件(TA-AS)组成,传感器包括皮下植入电极部分和皮肤外非植入基座部分。被告李某某、章某分别曾在圣美迪诺公司担任研发部门产品研发副总监、技术部门电子助理工程师职务,二人任职期间均签署保密协议。

章某和李某某共同出资设立湖州艾木奇生物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木奇公司)。艾木奇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皮下植入式葡萄糖传感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艾木奇公司与其他主体共同设立湖州美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奇公司)。美奇公司先后申请获得了名称为“用于葡萄糖传感电极的酶交联机”和“全自动一体式涂膜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美奇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申请的产品名称为“实时动态血糖监测系统”(曾命名为“血糖监护系统”),型号规格为RGMS-I。获得批准后,美奇公司开始生产并销售该产品。

圣美迪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李某某、章某、艾木奇公司、美奇公司通过使用或公开的方式,共同侵害其涉案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裁判内容】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圣美迪诺公司主张的四项技术信息,即:1.皮下植入式葡萄糖传感器电极上涂膜液的配比和涂膜方式;2.血糖值的算法;3.涂膜机的技术信息;4.酶交联机的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及保密性的基本要求,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通过将美奇公司生产“实时动态血糖监测系统”的涂膜液配比、涂膜工艺及血糖值算法、申请并获得授权的“用于葡萄糖传感电极的酶交联机”和“全自动一体涂膜机”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与圣美迪诺公司的技术秘密进行技术内容比对,尤其在对相较于公知技术的技术秘密点进行确定和比对的基础上,认定美奇公司的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同。四被告明知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且存在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赔偿额参照侵害专利权法定赔偿的方式,具体考量技术秘密的开发成本、市场价值、侵权主观恶意程度、侵权的规模和范围、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章某、艾木奇公司、美奇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判令驳回圣美迪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圣美迪诺公司主张的葡萄糖传感器电极上涂膜液的配比和涂膜方式、血糖值的算法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及其权利范围;2.被诉技术信息是否侵害了圣美迪诺公司的技术秘密;3.一审判决确定的100万元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关键问题在于圣美迪诺公司主张的两项技术秘密新颖性和相对秘密性的认定。据《司法鉴定报告》结论记载,圣美迪诺公司血糖仪针体涂膜液配方中关键性材料、配比、涂膜顺序及操作流程的综合应用具有独特性,同时,该公司根据其特别的电路设计参数、不同的传感器特性及长期积累的临床数据,在其软件程序中所采用的转换公式、滤波、处理方法、算法、参数及相应的组合也具有独特性,且未在国内外公开文献中述及或被公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均属于技术秘密。

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美奇公司血糖值整体算法上与圣美迪诺公司的技术信息存在部分差异,但在认定两项整体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实质相同时,并不能以在一定范围内单一因素量的变化作孤立判断。在美奇公司所用算法的基本流程、计算公式、参数以及用于回顾式血糖值计算、数据显示的大部分参数相同的情况下,可以综合判断美奇公司实时血糖监测产品的血糖值算法与圣美迪诺公司主张的血糖值算法构成实质相同,四上诉人构成共同侵权。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系参照专利权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额,在综合涉案技术秘密的研发成本、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收益以及为维权支出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还注意到:1.圣美迪诺公司关于涂膜机和酶交联机的技术秘密已被美奇公司申请的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所公开,对该部分侵权责任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体现;2.四上诉人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故一审法院确定100万元赔偿数额恰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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