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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去哪儿》互联网视频版权纠葛背后:内容为王还是渠道为王?

发布时间:2014-08-22 来源:人民邮电报 作者:叶曜坤
标签: 爸爸去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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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爱奇艺诉优酷意在敲山震虎 

        在周末的娱乐节目收视率比拼中,湖南卫视制作的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爸爸去哪儿》第一季和第二季都成为大赢家。与此同时,该节目在视频网站、PC客户端、智能手机客户端、智能电视等渠道的点击率频创新高,版权价格也水涨船高。不过,“人红是非多”,就在《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热播期间,关于该节目的互联网视频版权纠纷不断发酵,一场涉及版权的渠道与内容之争也变得剑拔弩张……

  尽管《爸爸去哪儿》第二季节目互联网视频版权纠纷的主要当事双方是湖南卫视和爱奇艺,但优酷、乐视、伊利也都不同程度地卷入其中,背后也各有原因。

  8月中旬,拥有《爸爸去哪儿》第二季节目2014年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爱奇艺将优酷网诉至北京海淀法院,爱奇艺认为优酷网未经许可就在其网站及PC客户端提供《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第一期节目,供所有用户点播,且在视频播出过程中插播大量广告,侵犯了自己对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优酷网立即停止播放相关节目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据了解,海淀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同行是冤家。实际上,爱奇艺与优酷之间的互联网版权纠纷早就不是第一次了。今年7月初,优酷土豆宣布,已分别向北京海淀法院和上海徐汇法院针对爱奇艺和PPS盗播优酷土豆拥有独家授权剧集的侵权行为正式提起30起诉讼,案件涉及多部国内热播剧,索赔金额达1570万元。

  去年5月,百度完成对爱奇艺及PPS的收购;而在今年4月,阿里巴巴集团与云峰基金联合入股优酷土豆,成为除管理层外的单一最大股东。如此看来,爱奇艺与优酷互诉的背后,似乎是百度和阿里在互联网视频领域的较量。

  独播战略引发连锁反应

  6月20日,星期五,那天晚上,很多观众都锁定湖南卫视,收看了《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第一期节目的直播。整个节目时长约两个小时,当然,这包括了节目中穿插的大量广告。没看直播的“粉丝”们,也通过视频网站或手机客户端过足了瘾。

  令很多人没想到的是,就在6月18日,湖南卫视旗下的视频点播平台芒果TV宣布与360影视达成战略合作,后者正式成为《爸爸去哪儿》第二季节目的首播网络视频聚合平台。此番合作之后,芒果TV上的《爸爸去哪儿》第二季正片节目、独家花絮、粉丝会等资源内容,都将在360影视上进行首发推荐。360公司将利用旗下360浏览器、360导航、360搜索、360安全卫士、360移动端App等产品资源,帮助《爸爸去哪儿》第二季节目实现对数亿网络受众的全方位覆盖。

  芒果TV此举,让爱奇艺好不恼火。要知道,2013年11月,爱奇艺花了2亿元,才从湖南卫视手中打包买下包括《爸爸去哪儿》第二季在内的5部节目的独家网络版权。让爱奇艺最为“记恨”的有两点,其一是丧失“独家”优势,自然造成网络观众分流,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损失;其二是芒果TV选择的合作伙伴是360,不偏不倚,正是爱奇艺大股东百度的“死对头”。

  版权问题背后是利益问题。电视台与视频网站,一个拥有节目内容,一个拥有网络渠道,各占优势,但内容方目前仍占据强势地位,有电视台高层质疑,凭什么视频网站靠买电视台的内容就赚得盆满钵满?湖南卫视在今年5月宣布了独播战略:旗下完整知识产权的自制节目,将由芒果TV独播,互联网版权一律不分销,以此打造自己的互联网视频平台。因此,《爸爸去哪儿》第二季节目的版权销售,似乎成为视频网站与湖南卫视之间的最后一次“大买卖”。旧合同已签字画押,独播战略箭在弦上,面对这样的局面,芒果TV选择了“打擦边球”。尽管爱奇艺严厉声讨,但芒果TV不以为然,因为当初签订合同时,针对“独家”版权问题,湖南卫视留有一个“后门”。芒果TV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爱奇艺享有《爸爸去哪儿》第二季节目“除芒果TV以外”的全网独家网络版权。芒果TV认为,360只是通过导航链接导入流量,并不会在360影视平台上直接播放,因此没有侵犯爱奇艺的网络独播权。

  以怨报怨于事无补

  对爱奇艺而言,《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的“全网独家网络版权”因为芒果TV的存在而变得尴尬,而芒果TV与360“突然袭击”式的合作,更让所谓的“独家”变得名不副实。除了“独家”版权变成共同播出,还有其他视频网站盗播,吃了“哑巴亏”的爱奇艺,最终在此事上表现出强硬态度。如前所述,爱奇艺先是警告优酷的盗播行为,并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其后,本应该出现在节目中的乐视TV、伊利QQ星的商标、产品植入广告等,未经合作方同意,已经被爱奇艺删除、遮挡,甚至更改。

  以怨报怨,似乎可以理解,但在契约和诚信面前,本次视频版权纠纷的各方都是输家。

  内容方与渠道方“边打边发展”

  此前,内容方与渠道方合作顺畅,电视节目通过视频网站的传播,为电视台树立了品牌,反过来,电视节目丰富了视频网站的内容,让视频网站的用户基数变得庞大。

  此一时,彼一时。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对传统电视的冲击下,拥有优质内容的电视台开始重视互联网渠道,并自建互联网渠道,意图在电视领域打造属于自己的“围墙花园”。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似乎是商业竞争的不二法则。但要成功进入竞争异常激烈的互联网视频领域,传统电视台的难度很大。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所有电视台都采取“独播”战略,将电影、电视剧和综艺节目作为“非卖品”,那对视频网站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面对高昂的节目版权费以及电视台的不合作,视频网站不得不努力打造自制节目内容。除了打造自制版权内容外,大型视频网站还纷纷“走出去”,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合作。8月18日,韩国总统朴槿惠接见了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一行,除了电子商务之外,马云和朴槿惠还谈到了游戏、影视等内容领域。相信阿里投资的优酷土豆将从中受益。而在8月7日,搜狐集团董事局主席张朝阳宣布,已向韩国娱乐传媒公司KeyEast投资约8961万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要知道,KeyEast是韩国影星金秀贤所在的经纪公司,而主演《来自星星的你》中“都教授”一角的金秀贤,已经成为全亚洲当下最红的男明星之一。

  内容方发力做渠道,渠道方拼命做内容,前路如何,还不好说。而随着“横扫所有行业”的BAT涉足影视业,节目版权内容方与互联网渠道方的摩擦还将持续,整个产业也将在激烈竞争中加速前行。

  法律链接

  就文中提到的爱奇艺诉优酷侵权一案,记者咨询了互联网视频版权领域的资深专家,以下为专家对该案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解答。

  记者:互联网视频版权侵权如何确定额度?100万元的侵权赔偿额度是否合理?

  专家:互联网视频版权侵权赔偿额,或者说版权侵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依据主要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简单来说,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先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如果实际损失数额不能确定的,按照侵权人的非法所得额确定。如果这两者都不能确定,由法院在50万元以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版权侵权的赔偿额,特别是视频版权的侵权的赔偿数额偏低,长期以来饱受诟病。日前,爱奇艺向法院起诉优酷侵犯了自己对《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第一期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数额为100万元。这个数额看似不低,但与其数千万元的版权购买费用相比,应该说还是比较低的,爱奇艺大概是考虑到了司法判决中版权侵权赔偿额不高的现状。但必须提出的是,现在我们还没有看到爱奇艺的证据,没法搞清楚具体的侵权情形。侵权严重程度不同,赔偿额自然也不一样,这一点还需要法庭调查后认定。

  我注意到有报道说,优酷称涉案的视频系网友反复恶意上传。优酷的这个说法是否属实,同样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优酷作为视频分享网站,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但涉案作品是否确系用户上传,优酷是否积极拦截,是否有技术能力拦截,爱奇艺是否进行了有效通知等等,都是本案需要调查和考量的因素。单从数额来看,可以说,100万元的赔偿请求额并不高,但对于本案而言,还是要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才能在此基础上确定赔偿数额。没有这个前提,现在谈是否合理还为时过早。

  记者:与互联网视频版权相关的现有法律法规,有哪些不合理之处?如何调整完善比较好?

  专家:目前的版权侵权赔偿额标准由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确立,标准从制定到现在已经13年了,有点久了,可以说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了,该标准比较低,确实应该调整了。

  个人认为,应该尽快确立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条款。无论是损失赔偿额标准还是非法所得额标准,都仅仅是“填平式”的立法,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力度,应将其修改为惩罚性赔偿标准。客观地看,“填平式”赔偿标准造成了一种“低价强制授权”的结果。具体而言,侵权人原本准备购买版权,但由于费用较高,很可能就不再购买了,转而侵权,反正现有法律规定的侵权赔偿数额比正规版权费用还低,这就造成了对侵权行为的变相鼓励。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提到,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但同时又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个人认为,应改变由立法直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模式,立法应更具原则性。

  司法实践中,版权赔偿数额不高有多方面原因。首先是司法观念保守,在法院判决赔偿数额长期较低的司法氛围之下,法官在具体个案中很难突破。同时,被侵权的版权权利人因担心商业秘密被公开,通常不愿意将相关的版权许可费用协议提交到法院,举证不足也是赔偿额低的重要原因。此外,还需提及证明标准的问题。虽然“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已在2002年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得以明确,但由于受到长期以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真实证明标准之禁锢,很多法官在判案时常常采取较高的证明标准,也使如何确立损失数额或者非法所得额问题存在举证上的困难。

  为了改变现状,我觉得需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个案来推动。只有在个案中充分地展示、暴露版权侵害之恶,才能逐渐影响社会公众的版权观念,在更长远的未来促成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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