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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经过
2014年5月26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南安市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大量复制、发行其拥有著作权的美术工艺品,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失。
次日,支队执法人员与南安市有关部门前往被举报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有涉嫌侵犯喻某著作权的“蘑菇兔”、“红花少女”、“乡村女孩”等31种美术工艺品累计1117件。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示上述美术工艺品的合法授权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出示。后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的美术工艺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5月28日,该公司业务员苏某前往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同日,著作权人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文广新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及时缴纳了罚款,该案办结。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达到了处罚教育与普法宣传的双重效果。通过处罚表明监管部门维护健康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美术工艺品著作权权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态度,给个别无视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当事者予以警醒,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此外,这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机会。当前,不少权益相对人法律意识尤其是著作权意识淡薄,不知道美术工艺品版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一大类别。本案也扩大了权益相对人通过法律寻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2014年5月26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接到市民举报,称南安市某公司未经其许可,大量复制、发行其拥有著作权的美术工艺品,对其造成了严重损失。
次日,支队执法人员与南安市有关部门前往被举报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有涉嫌侵犯喻某著作权的“蘑菇兔”、“红花少女”、“乡村女孩”等31种美术工艺品累计1117件。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出示上述美术工艺品的合法授权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出示。后经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权的美术工艺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5月28日,该公司业务员苏某前往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同日,著作权人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文广新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法及时缴纳了罚款,该案办结。
二、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达到了处罚教育与普法宣传的双重效果。通过处罚表明监管部门维护健康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美术工艺品著作权权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态度,给个别无视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的当事者予以警醒,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此外,这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机会。当前,不少权益相对人法律意识尤其是著作权意识淡薄,不知道美术工艺品版权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一大类别。本案也扩大了权益相对人通过法律寻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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