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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法院一判决将使其版权法更具限制性

发布时间:2012-10-3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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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正从国外飞往美国,也许你的报纸也会随容量过大的牙膏等违禁品一样被没收。这是出于对你的保护。毕竟,如果你忘记在落地通过海关前丢弃这些报纸,那么你可能会被判版权侵权。

  尽管听起来十分滑稽,但是这就是对最高法院将于10月29日开庭审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美国版权法的解释。

  这起案件的双方分别是Kirtsaeng和约翰威利出版公司(John Wiley & Sons Inc),涉及的是1997年作为学生来到美国的泰国人Supap Kirtsaeng转售教科书一事。就像在美国读书的许多外国学生一样,Kirtsaeng注意到泰国的教科书售价比美国低得多,于是他让自己在泰国的家人在当地购买了正版教科书并将它们寄给在美国的自己。随后,他在eBay等网站上将这些教科书出售。2008年,约翰威利对Kirtsaeng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继一家地区法院陪审团做出被告须对每种侵权作品支付7.5万美元赔偿金的判决之后,Kirtsaeng向第二巡回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于是此案现在到了最高法院手中。

  Kirtsaeng的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这取决于两个独立的版权法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根据首次销售条款,依照美国版权法“合法制作的”版权作品的所有者可以“出售或处置”该作品而无需取得版权所有者的允许。所以,如果你在美国合法购买了一张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的CD,你完全可以把它借给住在街角的朋友或是在第二年春天出售旧物时把它卖掉。正如最高法院1998年在一份判决书中写道的,“首次销售条款的全部内容就是,一旦版权所有者通过销售行为将一个受版权保护的物品放入商业流通环节,那么他就不再享有控制这一物品流通的排他性法定权利。”

  但是如果受版权保护的产品跨过国际边境,那事情就会变得更加复杂。美国版权法中有一个单独的条款,规定“在美国境外购买”的作品副本在“未取得版权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禁止进口到美国。当上述两个条款发生冲突时,究竟哪个将处于支配地位?在对Kirtsaeng的上诉所做判决中,第二巡回法院认为,“首次销售条款并不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制作的副本”。

  谨慎说来,这一判决是有问题的。首先,弄清一件东西是哪里生产的并不总是十分容易的。泰勒.斯威夫特和她的唱片公司都是美国的,但是假设她的CD是在亚洲制作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意味着你根本无法将CD出借给他人?对于那些我们知道是在海外制作的产品又该怎么办?如果我们将一个中国制造的笔记本电脑捐献给本地的学校,我们是否就犯有故意侵权罪呢?

  而且,在失去首次销售条款所给予的安全港之后,任何在海外购买版权作品并将之进口到美国的人,无论他/她是否计划将其出售,都面临着被起诉版权侵权的风险,这就回到了我们前文讨论的在国际航班上阅读报纸的问题。

  你可能会认为,多伦多和伦敦机场书店和报亭都是完全清白的。但是,随着大批航空旅客为飞往美国的旅途购买阅读材料——而且更让人愤恨的是——忘记在下飞机时把它们扔在飞机上,这些企业也许就会成为侵权同伙。

  即便你在读完本文后发誓以后在去欧洲旅游时绝不在国际航班上进行阅读或是购买带有受版权保护标志的护肤品,你也并未完全脱险:在美国家中尽享舒适的你仍有可能被上述进口条款纠缠。毕竟,当你访问一家国外网站,网站上的文字及其他受版权保护的内容都会转移到你的电脑中。当然,如果你发现自己因在美国波及普斯市浏览了BBC在线网站而陷入官司,你可以争辩说BBC已经知道它当时正向一个美国IP地址提供内容,因此已经对这一“进口”授予了许可。

  不过,即便从国外将一份《卫报》带回家是违法的,但是事实上没有人介意。不过,正如美国一些最受敬重的书店在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中所解释的,实际上有“足够数量伺机等待的版权所有人——以及足够疯狂的版权诉讼——所以并不能一味依赖版权原告自身的克制”。好的版权法不应把我们都变成侵权者。

  现在,约翰威利出版公司有充分的理由向海外提供价格更为低廉的教科书。一本售价为60美金的教科书也许对于美国学生来说有一些昂贵,但是在一些人均收入比美国低得多的国家里,这个价格几乎就与天价一样的600美金没有差别。通过以当地人民觉得合理的价格出售教科书这种方式,像约翰威利这样的出版商在全世界的学生教育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最高法院如做出将减少全世界对美国制作教育材料获取的判决,那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将是不利的。

  显然,议会应该考虑更新版权法,使向低收入国家出售低价教育材料与在伦敦希斯罗机场买一本书带回家这两个在所有人看来都合情合理的做法变得不会相互抵触。但是眼下,最高法院必须在现有成文法律范畴内对这些事情做出调和。在Kirtsaeng诉约翰威利出版公司一案中,这可能是个相当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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