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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7月,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镇江市我的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告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依法取得《姑娘我爱你》MTV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KTV歌厅中使用了上述MTV作品,侵犯了自己对该作品依法享有的放映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KTV歌厅利用设备商业化公开再现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侵犯原告涉案MTV音乐电视作品《姑娘我爱你》享有的放映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530元。
【点评】
本案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涉案的MTV《姑娘我爱你》是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还是仅属于录音录像制品?
如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该MTV的制片人独立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而作品中使用的词、曲作品的权利人则因已经许可制片人使用词、曲作品而失去对KTV的诉权。但是如果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仅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则不仅录音录像者可以向KTV主张邻接权,词、曲作品的权利人也可以单独KTV主张著作权。因此,对于因KTV播放MTV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首先要判断该MTV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从而确定主张权利的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而判断KTV播放的MTV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键要从构成“作品”的条件入手分析。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将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并能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2、音乐与画面内容有连续性、动态性且有机联系、配合而相得益彰;3、画面内容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本案中,涉案作品从头至尾通过对一对西藏青年男女从相识相知相恋多地场景的连续动态画面,以人入景、以景入情,词曲景人互动相溶,声情并茂,表达了西藏青年热爱生活、向往爱情、追求爱情、忠于爱情的主题,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作品。因此,原告作为涉案作品的制片人,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011年,镇江法院共受理有关KTV歌厅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件49件,而上一年这一数字为零。这一现象引起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经过一番调研,一份《音像市场著作权收费乱象导致诉讼高发亟待规范》的调研报告应运而生。调研报告指出,收费乱象是导致音像市场著作权诉讼高发的深层原因。
此调研报告立即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在相关著作权案件全国范围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2012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镇江召开了一场座谈会,来自北京、上海、福建、浙江、内蒙古、江苏等地的17家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专家和受邀请的音像协会、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领导、KTV业主代表共聚一堂,就涉及音像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等内容进行了研讨和交流。最高法院的此次调研,意在广泛了解情况,促进相关行业的规范和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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