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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孤独》的版权纠结

发布时间:2011-07-20 作者:
标签: 百年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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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岁的“私生子”
  最近网上炒得最火的一本书,叫做《百年孤独》。
  其实,这是一本老书了,自1967年被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写就,至今已44年,在中国出版发行也已有27个年头了。老书之所以又再次走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只因“版权”二字。
  1967年5月30日,《百年孤独》率先在阿根廷正式出版,当年,法国、意大利、美国、德国获得《百年孤独》的版权。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英国、日本等16个国家也相继取得了版权。
  中国直到2010年2月12日才正式取得了《百年孤独》的版权。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已经滋养了众多中国文学名士的《百年孤独》中译本都是盗版。这部名著自1982年出现中译本以来,通过各种方式出版的各种版本不计其数,但无一例外,它们都只有一个尴尬的身份:“私生子”。终于在2010年,中国拿到了《百年孤独》正式的版权,用流行电影《关云长》里的台词说,“户口办下来了”。
  “私生子”出生于1982年12月,当时国内的《世界文学》第六期率先发表该书六章。到1984年九十月份,国内先后出现了《百年孤独》的两个译本,一个是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由高长荣参照英、俄译本的转译本,另一个是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由黄锦炎、沈国正、陈泉等据西班牙语版翻译的译本。不过,这两个版本并不是全译本,在性描写上作了较大删节。
  1990年,《百年孤独》之父加西亚·马尔克斯与其代理人卡门·巴尔塞伊丝女士访问中国。大陆书店随处可见各出版社擅自出版的《百年孤独》、《霍乱时期的爱情》等书,给作家留下了非常糟糕的印象。由是,作家愤怒了,说“有生之年不会将自己作品的任何版权授予中国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发誓死后150年都不授权中国出版我的作品,尤其是《百年孤独》”。
  让人尴尬的是,这些言行并没能杜绝盗版《百年孤独》在中国的发行,仅仅在马尔克斯说完这番话之后的第三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百年孤独》全本未删减版。
  如果以1992年中国正式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为分水岭,那么此前的中文版《百年孤独》,无论质量如何,最多都只能算是不知者不为罪的“未获授权版”;而在1992年之后出版的版本,如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吴健恒译本,不管翻译得如何精妙,都是“明知故犯”,冠盗版之名,坐盗版之实。
  之后的各种盗版更是层出不穷。2000年,台海出版社宋鸿远译本出版;2001年,远方出版社以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译本出版;2003年,西苑出版社潘立民译本出版;2004年,人民日报出版社仝彦芳等译本出版;2004年,吉林大学出版社译本出版;2005年,中国戏剧社李文军译本出版;2006年,漓江出版社出版内含《百年孤独》的《加西亚·马尔克斯作品集》……
  100万美元的正版授权
  1992年后,随着中国出版界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间曾有100多家中国出版机构向马尔克斯本人、其代理人卡门女士、哥伦比亚驻华使馆,甚至墨西哥驻华使馆(因为马尔克斯旅居墨西哥多年)提出版权申请,但都未得到任何回复。
  鉴于之前的惨痛经历,对马尔克斯和卡门来说,向中国的出版社正式授权一直是非常慎重的。直到2008年,北京时代新经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编辑陈明俊给马尔克斯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信,这才打动了他,表示“可以接洽商谈相关事宜”。2008年,卡门专门委派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对中国图书市场、出版机构,进行了长达两个月之久的考察。2009年,卡门再次委派工作人员来京与新经典的版权团队、负责马尔克斯项目的编辑团队、行销团队进行洽谈。
  2010年中国农历春节前夕,新经典收到了卡门发来的授权通知,马尔克斯愿意将《百年孤独》交给该公司推出中文版,但条件十分苛刻,马尔克斯坚持要获得授权的出版社为过去27年间的所有未经授权出版事件“埋单”,据传费用高达100万美元,且新经典在获得中文版权的同时,需要完成“对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出版马尔克斯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打击”的附带要求。作家莫言因此感慨:“我个人所有书卖几十种版权,出版上百个版本,加起来都没有陈明俊这个花的钱多。所以我觉得他已经替中国过去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之前的出版承担了历史责任,很值得钦佩,非常了不起。”
  2011年5月30日,由新经典推出的《百年孤独》全译本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堂正式首发。
  百年孤独,尘埃落定。
  101岁的版权立法
  《百年孤独》版权事件的解决,得利于新中国的版权立法,然而,鲜为人知的是,早在20世纪初,中国就有了当时紧追世界潮流的版权立法。
  清末,文人的经济观念日渐增强,已经由早期的耻于言利发展到主动卖稿取酬,进而发展到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版权。最早将版权之说引入中国的当属严复。1900年,南洋公学以2000两白银买下《原富》书稿,译者严复参照西方版权原则提出自己的分利比例,为该书售价的十分之二,期限二十年。1903年,严复为在国内推行版权维护,上书清管学大臣张百熙,详细论证了立法维护版权的利益所在。他的这篇上书,可视为20世纪初中国出版事业新高潮初起之时,译者向官方要求版权保护的宣言书。
  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国外法律体系与原则,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中国首部关于保障著作权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于1910问世的。《大清著作权律》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当时各国的现行法律,共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它不仅是中国的第一部版权法,也为以后版权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1911年中华民国建立,鉴于《大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大总统命令通告“暂行援用”。1915年中华民国颁布首部版权法《著作权法》,共45条,除了个别条文略有增删合并外,基本依照了《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涉外版权纠纷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早已有之,最早的纠纷始见于1896年。1894年,英美传教士设在上海的“同文书会”改名为“广学会”。自1896年起,“广学会”不断按照国际保护版权的规定,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版权的要求,禀请“广学会”所在地的行政长官上海道台受理。1896年底,上海道台应《时务报》的要求,发表了一则保护出版物的告示,大致内容为:版权在外国是通行的规则,中国官方也当援例而行,对提出申请者,无论外国人、中国人一视同仁,实行保护。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这种地方官的行政命令是中国版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主要施行于上海等通商口岸地区。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整个知识界创作的积极性空前提高,加之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在对外贸易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都要求国家制定版权法。1979年4月原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呈送了版权立法申请报告。据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回忆:“这个报告送到国务院以后,国务院副总理耿飚同志就提出来,这件事件要请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很爽快,马上批示‘同意报告’。要立即着手组织班子,起草版权法。”一批知识产权专家随即组成了版权研究小组,版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式启动。1990年9月7日,历时十一年制定的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终于诞生了。两年后,中国正式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万元一本的小人书
  《百年孤独》最终也没有走上法庭,与盗版商家对簿公堂,这无论对于官方盗版商还是民间盗版商来说都是件可以庆幸的事。但一向奉行权利至上的美国人就没有那么好欺负了,北京出版社不经许可侵权出版了迪斯尼公司的9本画册,结果被美国公司告上我国法庭,支付了25万余元的赔偿。这一案件发生在1994年,是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后涉外版权诉讼第一案。
  当时,这桩诉讼案对不甚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美国人来说,带有投石问路的意味。迪斯尼公司负责知识产权方面事务的副总裁克莱尔鲁宾逊女士说:“我们这样做是要创造一个先例,如果我们输了,这将成为进一步申诉的基础;如果我们赢了,它将成为进一步成功的先例。”
  1994年1月27日,迪斯尼公司委托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控告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三被告出版、发行、销售的9本画册使用了包括米老鼠、灰姑娘、彼得·潘、白雪公主等世界著名卡通人物形象。起诉状称,所有这些卡通人物都是由美国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都曾经在美国做过著作权登记。迪斯尼公司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一家被告出版、销售含有其卡通人物形象的画册。
  一场引起海内外舆论和中美两国政府高级官员关注的国际版权纠纷案,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其实北京出版社很冤枉:迪斯尼公司曾经许可马克斯韦尔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含有迪斯尼公司的卡通形象的画册,但并未授权马克斯韦尔公司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他人。而马克斯韦尔公司在其最后销售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将迪斯尼公司的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所属的少儿出版社,所签合同在法律上实属无效合同。
  1994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对本案审理后认为:美国国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迪斯尼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卡通形象米奇老鼠、灰姑娘等美术作品享有版权,北京出版社未经该公司授权,对上述卡通形象的商业性使用属于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定北京出版社和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作品,并向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7549.85元及赔偿费人民币227094.14元。算下来,北京出版社为侵权的9本画册支付了每本近3万元的“学习费”。
  对于此案的判决,许多国家的新闻媒介都给予积极的评价,认为其结果表明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认真负责的。美国《纽约时报》称,此案的审结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达到了新的高度。(检察日报 全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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