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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曾
被告:香港金币总公司、北京市中海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
范曾是中国著名书画家,是涉案《十二生肖图》作品的作者,其创作的作品影响力非常大,以其画作制作的纪念币价值很高。被告金币公司曾经授权制造过范曾十二生肖纪念银币,但其未经范曾授权,又制作了由金币12枚组成的《范曾十二生肖纯金币》。中海福公司不仅负责独家发行涉案金币,还负责设计涉案金币的图案,亦未得到范曾的授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复制、发行的涉案金币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十二生肖图》作品,但没有得到范曾的授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每套涉案金币的黄金价值、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结合金币公司、中海福公司各自的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并考虑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原告主张500万元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考虑到范曾作品极高的享誉度以及纪念金币增加了高额的利润,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请求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这是北京法院近年判决的赔偿数额最高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之一,体现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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