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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国)微软公司
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
微软公司是微软Windows XP 专业版及微软 Office 2003 专业版的软件著作权人。2008年10月16日至11月6日间,微软公司三次到思创未来公司位于不同地点的四家销售门店,共购买个人台式计算机12台,并取得思创未来公司出具的销售凭证、质保卡及保修卡。上述12台计算机主机中均预装有微软Windows XP 专业版和微软 Office 2003 专业版软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软公司对上述软件享有著作权,在微软公司从思创未来公司购买的计算机主机中预装有其享有著作权的上述软件,该销售行为系思创未来公司所实施,但思创未来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复制、发行上述计算机软件得到了微软公司的许可,因此,其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上述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思创未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1万余元。同时,法院作出了对涉案12台组装机予以收缴的民事制裁决定。
【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认定销售商在销售计算机硬件设备过程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构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本案中,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连续性,并且其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的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故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酌情加大了赔偿数额。此外,鉴于12台组装机中预装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上述计算机系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物品,属于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故法院作出了对涉案12台组装机予以收缴的民事制裁决定。此案的判决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规范计算机销售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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