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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1999年,由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提供版号、出具复制和销售委托书,被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实施,两被告共同出版发行了“开心一刻”系列剧VCD光盘1套。其中《陈佩斯小品》专辑,两被告未经原告陈佩斯、朱时茂许可,使用了两原告分别于1986年、1994年、1997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合作表演的《烤羊肉串》、《大变活人》、《宇宙体操队选拔赛》三个小品。两原告在春节联欢晚会表演三个小品时,未与中央电视台签订演出或许可协议,授权中央电视台在演出之后可以复制发行两原告表演的小品。同时,两原告也未收取演出报酬或许可使用费。被告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零售兼批发音像制品经营范围的企业,该公司向被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陈佩斯小品》,然后在上海地区批发销售。在购买VCD时,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以及河北尊华影视音乐制作交流中心的授权书。两原告以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是本案中三个小品的作者。两原告创作的三个小品虽然是春节联欢晚会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三个小品又是能单独使用的作品,两原告对三个小品仍享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同时两原告是三个小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两原告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两原告许可并支付报酬,出版、发行含有两原告表演的三个小品的音像制品,侵害了两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一、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陈佩斯小品》VCD;二、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电视报》、《文汇报》刊登声明,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湖北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上海天鼎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停止销售《陈佩斯小品》VCD;五、原告陈佩斯、朱时茂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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