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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奥多比公司诉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1-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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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国)奥多比公司对“奥多比排版专家6.5版”软件、“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软件、“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软件等享有著作权。被告上海年华电脑图文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计算机及附件、工业自动化的技术开发。原告发现被告涉嫌侵权,即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被告处购得一台苹果牌计算机,其中果然预装了“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奥多比排版专家6.5C版”等软件。原告为诉讼支出了电脑购买费、公证费、检测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原告以被告在出售的计算机中预装“奥多比”软件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美两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原告的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未经许可,非法复制了原告的软件作品,构成侵权。因此,判决:一、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奥多比排版专家6.5版”软件、“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软件、“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软件著作权;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既侵犯了“奥多比排版专家6.5中文版”软件的著作权,同时侵犯了“奥多比排版专家6.5版”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判决主文;变更第一项判决主文为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奥多比排版专家6.5版”软件、“奥多比排版专家6.5中文版”软件、“奥多比电子照相馆5.0版”软件、“奥多比绘图大师8.0版”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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