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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了一幅《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原告吴冠中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上海朵云轩撤下这幅假冒其署名的伪作,但上海朵云轩接到通知后,仍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原告以两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同时有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权利。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系争作品提出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为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投入竞拍,最后出售该作品获取利益。两被告不听劝阻,执意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共同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此,判决:一、被告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二、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
判决后,上海朵云轩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系争作品是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接受委托拍卖,上海朵云轩曾数次转达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等事实,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案的侵权负有主要责任,上海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负有责任,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维持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变更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000元”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人民币73,000元,其中上海朵云轩赔偿吴冠中人民币27,000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吴冠中人民币4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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