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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相关案例

发布时间:2009-03-19 作者:
标签: 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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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丑女无敌》在线播放引纠纷
 
   2009年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普信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独家享有电视剧《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爆米花网站向公众提供《丑女无敌》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即使《丑女无敌》的上传者为网络用户,被告亦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诱使、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对《丑女无敌》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网站未经许可转载文章成被告
 
  因认为中金网媒(北京)数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了中国经济时报社刊载的大量文章构成侵权,中国经济时报社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被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原告同意并支付报酬,但被告在原告向其多次协商情况下一直采取拖延的态度,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一定损失。
 
  酷溜网播《赤壁》惹官司
 
  未经中影集团许可,酷溜网擅自播放电影《赤壁》,为此,中影集团将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2009年年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综合参考影片《赤壁》的投资规模、上映档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影片《赤壁》的著作权。被告作为酷6网的经营者,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权应进行相应的审查。原告曾致函被告申明其权利,要求被告对该片内容予以注意,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被告在此后虽然作出了一定的处理,但在该片热播期间,仍然在其经营的酷6网保有该片内容。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使用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因此获得了收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搜狐网转载《鬼吹灯》被诉侵权 
 
  手机搜狐网因未经许可转载了《鬼吹灯》等10部网络小说,为此,上海玄霆娱乐信息公司将经营手机搜狐网的搜狐互联网信息公司诉至法院。2008年1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公司诉称,其系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对网站内登载的《鬼吹灯》、《鬼吹灯Ⅱ》、《盗墓风水师》等10部作品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即在其经营的手机搜狐网上转载上述10部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3万余元。
 
  歌曲“变脸”彩铃歌手索赔
 
  因认为自己创作的18首歌曲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歌手汪峰将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及北京创盟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索赔206万元。2008年11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汪峰诉称,两被告未经其允许,擅自将由他自己作词作曲并演唱的18首歌曲通过中国移动音乐门户网站,向公众提供彩铃下载服务。汪峰认为,自己对这些歌曲享有著作权,两公司在中国移动相关网站提供彩铃下载服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六作家诉“书生”终审获胜 
 
  2008年12月,张平、邱华栋等6位作家起诉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终审有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被告对6位作家的共计51种文字作品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万余元。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51种作品被北京师范大学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使用,用户可以在局域网范围内进行阅读。数字公司未经授权将涉案作品收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用户通过局域网传播,侵犯了作者对于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庭审中网络公司与数字公司明确表示数字公司使用的资源均来源于网络公司,上述使用内容亦应来自网络公司,故网络公司应与数字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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