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库、方正文合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是日本网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机在中国的销售商。高术公司曾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销售激光照排机业务,销售的激光照排机使用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之后代理关系终止。高术公司与网屏公司签订销售激光照排机的协议,约定高术公司销售激光照排机必须配网屏公司的正版RIP软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软件。北大方正公司怀疑高术公司有制售上述软件的嫌疑,委派员工以个人名义(化名),并申请某公证处公证人员参加,多次与高术公司员工联系购买激光照排机。高术公司派员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员工临时租用的房间内安装了激光照排机,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备的两台计算机内安装了盗版方正RIP软件和方正文合软件,并提供了刻录有上述软件的光盘。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北大方正公司以高术公司侵犯其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是“陷阱取证”的方式,该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应予认可,高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高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种取证方式并非获取侵权证据的唯一方式,此种取证方式有违公平原则,一旦被广泛利用,将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故对该取证方式不予认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的焦点在于“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的认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按照利益衡量及价值取向的方法,对该取证方式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进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民事法律原则上不实行法定主义,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而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决定其是否合法。这种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意义。
该案曾被媒体称为“全国最大的反盗版案”,一度引起软件行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判决结果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符合我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努力创造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制环境的要求。
本案的焦点在于“陷阱取证”方式合法性的认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种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按照利益衡量及价值取向的方法,对该取证方式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进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证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范意义在于,民事法律原则上不实行法定主义,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而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和价值取向决定其是否合法。这种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意义。
该案曾被媒体称为“全国最大的反盗版案”,一度引起软件行业及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判决结果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取证难问题,起到威慑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符合我国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努力创造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法制环境的要求。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