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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使用了一张看不清人物的脸的照片,算不算是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是,广告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该如何承担责任?由于在户外广告中擅用模特林倩(化名)的照片,德阳一房地产公司和一广告公司被林倩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林倩精神损失费共计1万元。昨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布指导案例,公布了一起特殊的肖像权纠纷案。
典型案例 2005年9月的一天,德阳市某楼盘的户外广告引起了平面模特林倩的注意。广告中那个仰视天空的红裙女子,不就是自己在《今日人像》杂志中发表过的照片吗?林倩认为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随后她将其双双起诉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开发商和广告公司认为,户外广告中的红裙女子不能证明是林倩本人,照片又是侧影,没有对当事人构成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本案中,林倩的照片确实被广告公司用在为开发商设计、制作、发布的户外广告图案中,广告公司未能证明广告中人物照片的来源及出处。
对于两公司提出广告中人像为侧影,不构成对人体五官肖像权利的侵犯,使用其艺术形象不损害生活形象的说法,法院认为,人体肖像无论是正面照、侧面照,还是艺术照、生活照,只要自然人本人以及一般熟知该人形象特征的人能够辨认其身份的,那么该自然人就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认定广告公司未经林倩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已侵犯其肖像权,判决广告公司向林倩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开发商赔偿林倩精神损失费2000元。
裁判摘要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违反《广告法》规定,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高院法官认为,关于广告图案中的组成要素、单元个图等所涉及的著作权和肖像权问题,开发商在审查时应尽核查和注意义务。虽然广告均是由广告公司设计和制作,但开发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05年9月的一天,德阳市某楼盘的户外广告引起了平面模特林倩的注意。广告中那个仰视天空的红裙女子,不就是自己在《今日人像》杂志中发表过的照片吗?林倩认为开发商和广告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随后她将其双双起诉到德阳市旌阳区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开发商和广告公司认为,户外广告中的红裙女子不能证明是林倩本人,照片又是侧影,没有对当事人构成侵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本案中,林倩的照片确实被广告公司用在为开发商设计、制作、发布的户外广告图案中,广告公司未能证明广告中人物照片的来源及出处。
对于两公司提出广告中人像为侧影,不构成对人体五官肖像权利的侵犯,使用其艺术形象不损害生活形象的说法,法院认为,人体肖像无论是正面照、侧面照,还是艺术照、生活照,只要自然人本人以及一般熟知该人形象特征的人能够辨认其身份的,那么该自然人就享有该照片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认定广告公司未经林倩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已侵犯其肖像权,判决广告公司向林倩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开发商赔偿林倩精神损失费2000元。
裁判摘要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违反《广告法》规定,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省高院法官认为,关于广告图案中的组成要素、单元个图等所涉及的著作权和肖像权问题,开发商在审查时应尽核查和注意义务。虽然广告均是由广告公司设计和制作,但开发商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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