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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菜品制法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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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名烹饪界高手,先后将自己的独具特色的菜品制作方法发表在杂志上。这些文章却被另一份杂志抄袭。作者们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抄袭的杂志诉至法院。但是法院在判决中仅仅认定这些文章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菜品的原料和制作方法并不受著作权保护。
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四川烹饪》杂志社编辑田道华等10名作者将《中式烹饪秘诀》(以下简称《烹饪秘决》)一书的主编李乐清及成都时代出版社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次作出判决,认定田道华等人的文章整体具有独创性,应该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关于菜品原料及制法方面的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虽然赢了官司,但作者们认为菜品制法属自己独创,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田道华等3名作者表示将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规模抄袭,引来10宗诉讼。
2005年,田道华在由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的《烹饪秘决》一书发现,书中刊载文章《小米椒调味的技法》与自己两年前就在《四川烹饪》杂志上发表的《巧用米椒烹佳肴》(以下简称《巧》文)一文非常相像。“除文章开头处、文章题目还有最后两段未抄袭之外,其他文字一模一样。”田道华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后来,他的同事张先文也发现自己于2004年发表在《四川烹饪》杂志上的《蜂窝玉米的制作关键》一文内容也部分出现在《烹饪秘决》一书中。不久后,山西人牛国平致电《四川烹饪》杂志,称自己当初发表在该杂志上的《猪蹄筋的涨发及其烹调》等文内容出现在《烹饪秘决》上。随后,越来越多曾在《四川烹饪》杂志上发表过文章的作者反映同样的问题。
据《四川烹饪》杂志社主编称,社里当时进行过调查,《烹饪秘决》从《四川烹饪》上全文摘抄、部分改抄的文章多达32篇。“杂志社与《烹饪秘决》主编经过多次协商,并通过当地版权局仲裁未果。今年3月,田道华等10名作者分别将《烹饪秘决》的主编李乐清和成都时代出版社告到成都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损失。成都中院受理了这10起案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四川烹饪》杂志社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告:菜品制法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近日,法院对这
10起案件依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但认为原告文章中关于菜品原料、制法、操作程序等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以田道华为例,法院认定《巧》文全文受保护内容750字(原文2000余字),被告文章与之391字相同。法院判令李乐清赔偿田道华经济损失853.20元,成都时代出版社赔偿田道华经济损失568.80元。田道华不服,欲在近日提起上诉。
在田道华提供给本报记者的上诉书中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巧》文中的“原料配方、用量及制法、操作程序”部分不具有独创性,进而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此部分的行为不构成抄袭,这样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上诉人表示,其创作的《巧》文,系由菜肴特点介绍性文字和原料配方文字,以及操作程序文字三部分构成。作者要求保护的是《巧》文全文的著作权,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文字的著作权。《巧》文的独创性,是通过全文三个部分有机结合后表现出来的,而不应当人为地将全篇文章肢解后,再孤立的去看某一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被上诉人发表的文字作品与《巧》文表述一致的所有部分,都已经构成了抄袭。《巧》文共有2664字,侵权文章共有2340字,而后者抄袭前者的文字是2340字,占《巧》文的比例是88%,占侵权文章的比例是100%。田道华在上诉书中要求法院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向上诉人支付取证费、复印费、邮政通讯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100元。专家:著作权保护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方式的独创性。比如诗歌、散文等文字表述形式。未经允许复制发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同样的形式进行传播即构成侵权。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具有作者本人独到的见解,表达方式唯一。一般的雷同不构成侵权。”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表示,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文字中包含的思想内容,即使本人的具有独到的思想,在作品中不能表现出独创性,依法也不受保护,传统的菜谱都是没有独创性的,因为基本用料都是油盐酱醋等,就相当于药品的说明,不能表现出作者的独创性。除非菜品申请专利,或是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比如申请了专利保护的“扒猪脸”等,就可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的诉讼。
对于赔偿问题,程永顺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般来看,原告总认为赔偿低,被告总认为赔偿高,赔偿的额度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立法水平、司法现状进行。我们国家所定的赔偿额度主要考虑到原告的直接损失,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大概为稿费1至3倍。赔偿额度定的过高会引起许多问题,比如社会资源的浪费等等,法律不能单纯从一方出发考虑赔偿额,它需要平衡整个社会效益。
“每千字稿费30元,若侵权按稿费1至3倍索赔。这样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太低,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以此案为例,田道华的案子的赔偿额在这10名作者中最高,也就是说,按这个赔偿额计算,被告的侵权成本也只有10000元左右。然而事实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早已高出这个数目,侵权人侵权成本相对来说太低。
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四川烹饪》杂志社编辑田道华等10名作者将《中式烹饪秘诀》(以下简称《烹饪秘决》)一书的主编李乐清及成都时代出版社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依次作出判决,认定田道华等人的文章整体具有独创性,应该享有著作权,但作品中关于菜品原料及制法方面的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虽然赢了官司,但作者们认为菜品制法属自己独创,也应该受到保护。因此,田道华等3名作者表示将向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规模抄袭,引来10宗诉讼。
2005年,田道华在由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的《烹饪秘决》一书发现,书中刊载文章《小米椒调味的技法》与自己两年前就在《四川烹饪》杂志上发表的《巧用米椒烹佳肴》(以下简称《巧》文)一文非常相像。“除文章开头处、文章题目还有最后两段未抄袭之外,其他文字一模一样。”田道华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后来,他的同事张先文也发现自己于2004年发表在《四川烹饪》杂志上的《蜂窝玉米的制作关键》一文内容也部分出现在《烹饪秘决》一书中。不久后,山西人牛国平致电《四川烹饪》杂志,称自己当初发表在该杂志上的《猪蹄筋的涨发及其烹调》等文内容出现在《烹饪秘决》上。随后,越来越多曾在《四川烹饪》杂志上发表过文章的作者反映同样的问题。
据《四川烹饪》杂志社主编称,社里当时进行过调查,《烹饪秘决》从《四川烹饪》上全文摘抄、部分改抄的文章多达32篇。“杂志社与《烹饪秘决》主编经过多次协商,并通过当地版权局仲裁未果。今年3月,田道华等10名作者分别将《烹饪秘决》的主编李乐清和成都时代出版社告到成都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损失。成都中院受理了这10起案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四川烹饪》杂志社有关负责人表示。原告:菜品制法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近日,法院对这
10起案件依次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但认为原告文章中关于菜品原料、制法、操作程序等内容不受著作权保护。以田道华为例,法院认定《巧》文全文受保护内容750字(原文2000余字),被告文章与之391字相同。法院判令李乐清赔偿田道华经济损失853.20元,成都时代出版社赔偿田道华经济损失568.80元。田道华不服,欲在近日提起上诉。
在田道华提供给本报记者的上诉书中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巧》文中的“原料配方、用量及制法、操作程序”部分不具有独创性,进而认定被上诉人使用此部分的行为不构成抄袭,这样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上诉人表示,其创作的《巧》文,系由菜肴特点介绍性文字和原料配方文字,以及操作程序文字三部分构成。作者要求保护的是《巧》文全文的著作权,而不仅仅是某一部分文字的著作权。《巧》文的独创性,是通过全文三个部分有机结合后表现出来的,而不应当人为地将全篇文章肢解后,再孤立的去看某一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因此,被上诉人发表的文字作品与《巧》文表述一致的所有部分,都已经构成了抄袭。《巧》文共有2664字,侵权文章共有2340字,而后者抄袭前者的文字是2340字,占《巧》文的比例是88%,占侵权文章的比例是100%。田道华在上诉书中要求法院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向上诉人支付取证费、复印费、邮政通讯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3100元。专家:著作权保护表达方式不保护思想内容“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方式的独创性。比如诗歌、散文等文字表述形式。未经允许复制发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以同样的形式进行传播即构成侵权。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具有作者本人独到的见解,表达方式唯一。一般的雷同不构成侵权。”在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时,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表示,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文字中包含的思想内容,即使本人的具有独到的思想,在作品中不能表现出独创性,依法也不受保护,传统的菜谱都是没有独创性的,因为基本用料都是油盐酱醋等,就相当于药品的说明,不能表现出作者的独创性。除非菜品申请专利,或是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比如申请了专利保护的“扒猪脸”等,就可以提起专利或商标侵权的诉讼。
对于赔偿问题,程永顺认为,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般来看,原告总认为赔偿低,被告总认为赔偿高,赔偿的额度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立法水平、司法现状进行。我们国家所定的赔偿额度主要考虑到原告的直接损失,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大概为稿费1至3倍。赔偿额度定的过高会引起许多问题,比如社会资源的浪费等等,法律不能单纯从一方出发考虑赔偿额,它需要平衡整个社会效益。
“每千字稿费30元,若侵权按稿费1至3倍索赔。这样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太低,不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以此案为例,田道华的案子的赔偿额在这10名作者中最高,也就是说,按这个赔偿额计算,被告的侵权成本也只有10000元左右。然而事实上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早已高出这个数目,侵权人侵权成本相对来说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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