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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天津惊世绝唱演唱会”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07-11-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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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beyond天津惊世绝唱演唱会”而引发的一批著作财产权纠纷近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在法官的积极调解下,促成了原、被告双方签署了今后演唱会演唱歌曲付费标准的一揽子合作协议,对我国演出市场词曲付费问题的规范具有示范作用。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1993年1月,原告与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签署了《相互代表合同》,合同约定: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授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据国家法律、双边协议和多边国际公约有关作者权的规定,享有对受保护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音乐作品进行所有公开表演的专有权利。2005年6月11日,天津市滚石文化广告有限公司等四被告在天津体育中心举办了“beyond天津惊世绝唱演唱会”,在未经原告及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公开表演了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代表的词曲作家享有权利的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及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和其所代表的词曲作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其推上被告席。

  据了解,原、被告之间因举办演唱会而产生的著作财产权纠纷由来已久。2003年双方就曾因被告天津滚石文化在天津民园体育场举办的“张学友2002音乐之旅超级演唱会”中表演曲目未经原告及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问题而对簿公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为词曲作者收取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问题上常常与演唱会的组织者发生冲突,主要原因是二者在对著作权法等我国相关法律理解上的不一致以及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举办演唱会不取得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许可、不缴纳著作权使用费的情况大量存在。在缴费数额上也相差甚远,基本相同的条件,有的只需缴纳几千元,有的则需交纳数万元,个案处理,随意性很强。

  2007年5月17日,天津二中院受理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天津滚石文化的21件案件。案件受理后,法官并没有急于对案件进行处理,而是多次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法官们认为本系列案件侵权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判决赔偿十分容易。但是被告方是知名演出举办者,今后在天津还会继续举办各类演出,还会与原告就词曲使用付费问题发生摩擦,硬性的判决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合作,也不利于天津演出市场的有序发展和文化的繁荣。经过多方考虑,法官最终制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审理策略。合议庭成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给予当事人充分考虑、协商的机会。经过法官几个月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双方不仅就本案的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同时,还就今后演唱会歌曲的使用费付费问题达成了协议,使双方在今后演唱会词曲付费上有合同可依,解决了双方多年的矛盾纠纷,规范了天津演出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记者张晓敏,通讯员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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