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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版权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2007-10-1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产权局网站 作者:何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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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版权保护的客体包括书籍、手稿、绘画、照片、音乐、视频、电影作品及软件等。此外,版权保护还扩展到互联网领域。除公平交易或特别豁免外,从网上下载资料可构成版权侵权。根据2005年修订的《版权法》,大量下载音乐、电影、软件可最多判刑6个月并处最多2万美元的罚款。最近,新加坡进入了版权侵权案件的高发期,以下简要介绍近期新加坡发生的几起版权侵权案件。

  动画片下载案

  新加坡最大的动画片发行商Odex称其已获准对使用新加坡第二大电信公司星和(StarHub)的网络帐户非法下载动画节目影迷的追查权。新加坡下级法院已责令星和公开大约1,000名非法下载动画片的用户身份。此案为新加坡查获的最大的非法网络下载案件之一。

  2007年5月,Odex开始此案件的起诉工作。首先通过寄送信件,指控17位新电信(SingNet)用户非法下载动画片,要求对方支付3,000到5,000美元的赔偿金。然而在Odex胜诉网络服务供应商新电信以及星和后,对太平洋网(PacNet)的起诉遭遇失败。

  事实上,太平洋网对Odex的要求权及版权侵权追查的可靠性都提出了质疑,认为Odex既不是版权权利人也不是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仅仅是分许可的被许可人,因而不具备诉讼资格,不能提出版权侵权诉讼。只有版权权利人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方具有该资格。因此,法院认为Odex“对于追查出身份的人群不具备《版权法》规定的起诉权”。虽然起诉申请被驳回,但审理太平洋网案件的法官仍警告网络用户,隐私权并不能成为他们偷盗知识产权的蔽户伞。

  虚拟地图案

  2007年8月6日,新加坡城市地图制造商虚拟地图(VM)公司在与新加坡国土局(SLA)的法庭辩论中败下阵来。后者起诉对方侵犯自己的地图版权。

  SLA曾授权VM使用制作新加坡地图所必需的数据,但授权许可的截止期限为2004年7月。法定委员会认定VM在此期限后仍继续销售地图,并制作新地图。SLA称这些新地图为授权作品的复制品。
对此,SLA提出赔偿金和禁令请求以及销毁所有侵权文件、材料和图形的申请,以阻止VM继续侵犯自己的数据权利。此外,SLA还要求VM公开所有地图批发对象的姓名和地址。经审理,法院同意该诉讼请求,并责令VM在21天内支付20万美元。对此VM提出上诉并获准中止执行,直至上诉法院开始审理。

  Boonty Asia案

  网络游戏及数码产品代理商Boonty Asia最近被新加坡法庭指控侵犯Adobe、Autodesk、Macromedia、Symantec以及微软等多家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版权。

  2007年2月,警方突袭Boonty Asia公司位于新加坡豪杰(Orchard)大厦的办公室,查获22台台式电脑和11台笔记本电脑。目前该案处于中止阶段。该公司本部在美国纽约,除新加坡外,公司在巴黎、首尔、上海都设有办事处。这是首例隶属国际集团的新加坡公司被指控版权侵权。

  根据已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新加坡《版权法》,企业以商业利益为目的,蓄意侵犯版权为犯罪行为。上述几件版权侵权案件突显了严格执法的必要性,因此,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应不断更新完善各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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