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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包装侵犯著作权与零售商无关

发布时间:2007-08-2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夏凌
标签: 商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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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商对商品包装侵犯著作权是否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宣判的一个案例给出了答案。因销售的商品月饼盒的包装涉嫌侵犯著作权,北京城乡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贸易公司)和生产厂家北京昆仑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大地公司)一起被深圳市快车道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车道广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城乡贸易公司作为商品零售商销售商品包装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不构成侵权。

  2006年9月,快车道广告发现城乡贸易公司销售的昆仑大地公司生产的“吉祥花开”月饼的包装盒图案,是盗版自己的“富贵人家”美术作品。快车道广告认为昆仑大地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的月饼盒、城乡贸易公司销售带有侵权月饼盒的月饼,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城乡贸易公司作为综合性商品零售商,在订货时虽然应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并进行适度审查,但该审查义务的合理程度应依据其审查能力和审查内容而定。商品零售商根据一般商业惯例难以对商品包装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判断,且该审查义务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城乡贸易中心对进货渠道和产品来源已经尽了审查义务,“富贵人家”并不为公众知晓且其著作权人并非显而易见,城乡贸易公司要注意到“吉祥花开”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预防成本较高。对商品零售商分配过高的预防成本,将间接提高商品成本,并不符合社会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城乡贸易公司销售包装侵犯著作权的商品不构成侵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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