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当然希望自己的商标中能够包含同类型商品的通用名称、主要功能或是原料,因为使用与产品属性相符的词语作为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联想到上述企业的产品,这是使用通用词汇作为商标的好处。
2008年Google的首席法务官就曽告诉过记者,对于Google商标非常苦恼,因为Google一词日常使用频率太高,已经变成了一个动词被收录到词典,进而变成通用词,这样无疑是在压缩Google品牌空间,因为未来任何出现Google的地方,都有可能是通用词的使用而不是品牌宣传。
通用词商标侵权案件回顾
2014年5月,杭州一家企业以“嘀嘀打车”商标构成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000万元,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这家企业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标,早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半年。该公司负责人称,妙影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统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核心产品包括打车软件在内。
妙影公司认为,“嘀嘀”和“嘀嘀打车”的核心品牌都在“嘀嘀”两个字。“妙影电子也是开发打车软件的,并早已经注册"嘀嘀",而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妙影公司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小桔科技的侵权事实、主观故意、侵权后果和侵权获利,要求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
同年5月2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2016年5月,双方经过辖权异议、庭外和解、延长审限等程序,就商标转让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妙影公司随后撤回了该案诉讼。
无独有偶,2015年,广州一家名为瑞驰公司的企业也向小桔公司提出起诉,认为小桔侵犯了自己注册的商标,要求小桔公司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据了解,该公司2013年11月获准注册了“嘀嘀”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
2015年4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需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需结合所使用的商品进行判断。如“苹果”二字使用在苹果等水果商品上当然不具有显著性,但使用在手机商品上却有较强显著性。同理,“嘀嘀”二字使用在软件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但使用在与汽车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时,因其系对汽车喇叭的拟声,显著性则相对较弱。因为滴滴是打车软件,所以本身对于产品显著性较弱。
同时杭州妙影因为和滴滴打车商标注册为同一类别,9类,同时拥有的产品主体一致,因为要明确嘀嘀是手机app还是打车服务,如果是断定滴滴打车运营主体,即使真的赔偿也不会到达8000万那么高。嘀嘀变滴滴对于品牌也没有过多影响。但是广州瑞驰公司和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件中,很明显商标申请种类就不一样,所以不构成侵权。
濠景卫生纸因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被拥有“洁柔”商标的权利人广东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3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不构成侵权。
2014年7月,中顺洁柔公司发现南通市濠景纸品厂在其生产的濠景卫生纸产品上使用“柔洁”二字进行标识,侵害了中顺洁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在媒体登出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中,濠景纸品厂辩称,自己在设计产品包装时用大字突出标识了自己的商标“濠景”,用小字注明“柔洁卫生纸”,只是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柔软清洁,便于和同时推出的“柔韧”、“加韧”系列加以区分,方便选购。况且,“柔洁”作为通用词汇,人人都有权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之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无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企业在享用将通用词汇申请为商标好处的同时,也必须得面临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与企业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通用词汇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与原商标颜色图形文字大小不一致,商标注册类别不一致的,更不能有流氓行为,诉其侵权。
通用词商标的悲剧
2010年4月,创业板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称其“优盘”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这又是一出商标名称通用化(genericide)的悲剧,国际上许多名噪一时的商标名称,像Thermos、Aspirin、Escalator、Zipper、Nylon,都已品尝过这样的教训:商标名称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更是面临品牌价值灰飞煙灭的危险。
Google已经感受到这样的商标威胁。2006年7月,《韦氏大学词典》将首字母小写的“google”定义成一个动词而收入该词典,解释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不过,Google公司却并没有因此感到骄傲,实际上他们头疼死了。
Google曾经列出过他们最害怕的几件事情,其中之一就是:“我们面临着商标上的风险。比如说,有这样一种可能,‘Google’太常用,以至于它变成了‘搜索’的同义词。如果这种事情发生了,我们就会失去这个词的商标保护,以至于其他人可以随便用这个词来命名他们的产品,这会挤压我们商标的空间。”
Google公司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2005年出版的《澳大利亚麦考瑞词典》第4版可能是最先收录google的英语辞典,而且对它的释义也最为宽泛。在这部词典里,google既是及物动词,也是不及物动词,还是名词。作为不及物动词讲时的解释就是“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没有特指使用Google。
Google公司的律师为了保护其商标,并阻止它成为一个通用词汇,已向众多个人或组织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该商标当作动词使用。信中还给出了一些有用的例子,比如,这样使用是不合适的:I googled that hottie.
商标名称通用化既有商标本身、垄断经营等原因,也有权利人使用及管理不当的原因,更有竞争对手等第三方的作用。值得警惕的是,商标名称成为通用名称之后,有可能遭受类似“优盘”一样的被撤销商标注册的后果。即使保留商标注册,也会因对方主张合理使用,而在商标保护上受到极大地限制。
写了这么多字儿可以不看但是一定要看结论
第一,通用词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它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第二,要判定是否侵犯商标的专用权,就普通商标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双重相同);或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
2008年Google的首席法务官就曽告诉过记者,对于Google商标非常苦恼,因为Google一词日常使用频率太高,已经变成了一个动词被收录到词典,进而变成通用词,这样无疑是在压缩Google品牌空间,因为未来任何出现Google的地方,都有可能是通用词的使用而不是品牌宣传。
通用词商标侵权案件回顾
2014年5月,杭州一家企业以“嘀嘀打车”商标构成侵权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8000万元,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3日正式受理此案。
据了解,这家企业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标,早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半年。该公司负责人称,妙影公司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统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核心产品包括打车软件在内。
妙影公司认为,“嘀嘀”和“嘀嘀打车”的核心品牌都在“嘀嘀”两个字。“妙影电子也是开发打车软件的,并早已经注册"嘀嘀",而根据商标法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构成商标侵权。”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妙影公司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小桔科技的侵权事实、主观故意、侵权后果和侵权获利,要求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
同年5月20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将"嘀嘀打车"正式更名为"滴滴打车"。2016年5月,双方经过辖权异议、庭外和解、延长审限等程序,就商标转让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妙影公司随后撤回了该案诉讼。
无独有偶,2015年,广州一家名为瑞驰公司的企业也向小桔公司提出起诉,认为小桔侵犯了自己注册的商标,要求小桔公司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据了解,该公司2013年11月获准注册了“嘀嘀”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信息传送、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等。
2015年4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滴滴打车”的运营单位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商标近似性的判断需要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需结合所使用的商品进行判断。如“苹果”二字使用在苹果等水果商品上当然不具有显著性,但使用在手机商品上却有较强显著性。同理,“嘀嘀”二字使用在软件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性,但使用在与汽车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时,因其系对汽车喇叭的拟声,显著性则相对较弱。因为滴滴是打车软件,所以本身对于产品显著性较弱。
同时杭州妙影因为和滴滴打车商标注册为同一类别,9类,同时拥有的产品主体一致,因为要明确嘀嘀是手机app还是打车服务,如果是断定滴滴打车运营主体,即使真的赔偿也不会到达8000万那么高。嘀嘀变滴滴对于品牌也没有过多影响。但是广州瑞驰公司和嘀嘀打车商标侵权案件中,很明显商标申请种类就不一样,所以不构成侵权。
濠景卫生纸因包装上使用“柔洁”二字,被拥有“洁柔”商标的权利人广东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15年3月,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不构成侵权。
2014年7月,中顺洁柔公司发现南通市濠景纸品厂在其生产的濠景卫生纸产品上使用“柔洁”二字进行标识,侵害了中顺洁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同时在媒体登出声明消除影响。
庭审中,濠景纸品厂辩称,自己在设计产品包装时用大字突出标识了自己的商标“濠景”,用小字注明“柔洁卫生纸”,只是说明纸品的品质特点柔软清洁,便于和同时推出的“柔韧”、“加韧”系列加以区分,方便选购。况且,“柔洁”作为通用词汇,人人都有权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之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系使用通用词汇描述产品特点,无攀附原告商标的故意,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企业在享用将通用词汇申请为商标好处的同时,也必须得面临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与企业商标相同或相似的通用词汇这样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与原商标颜色图形文字大小不一致,商标注册类别不一致的,更不能有流氓行为,诉其侵权。
通用词商标的悲剧
2010年4月,创业板公司朗科科技发布临时公告,称其“优盘”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这又是一出商标名称通用化(genericide)的悲剧,国际上许多名噪一时的商标名称,像Thermos、Aspirin、Escalator、Zipper、Nylon,都已品尝过这样的教训:商标名称逐渐演变为特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仅可能失去商标法的保护,更是面临品牌价值灰飞煙灭的危险。
Google已经感受到这样的商标威胁。2006年7月,《韦氏大学词典》将首字母小写的“google”定义成一个动词而收入该词典,解释为“使用Google搜索引擎,在国际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不过,Google公司却并没有因此感到骄傲,实际上他们头疼死了。
Google曾经列出过他们最害怕的几件事情,其中之一就是:“我们面临着商标上的风险。比如说,有这样一种可能,‘Google’太常用,以至于它变成了‘搜索’的同义词。如果这种事情发生了,我们就会失去这个词的商标保护,以至于其他人可以随便用这个词来命名他们的产品,这会挤压我们商标的空间。”
Google公司的担心不是多余的,实际上,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2005年出版的《澳大利亚麦考瑞词典》第4版可能是最先收录google的英语辞典,而且对它的释义也最为宽泛。在这部词典里,google既是及物动词,也是不及物动词,还是名词。作为不及物动词讲时的解释就是“在网络上搜索信息”——没有特指使用Google。
Google公司的律师为了保护其商标,并阻止它成为一个通用词汇,已向众多个人或组织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该商标当作动词使用。信中还给出了一些有用的例子,比如,这样使用是不合适的:I googled that hottie.
商标名称通用化既有商标本身、垄断经营等原因,也有权利人使用及管理不当的原因,更有竞争对手等第三方的作用。值得警惕的是,商标名称成为通用名称之后,有可能遭受类似“优盘”一样的被撤销商标注册的后果。即使保留商标注册,也会因对方主张合理使用,而在商标保护上受到极大地限制。
写了这么多字儿可以不看但是一定要看结论
第一,通用词能否注册并不仅仅看词汇本身,而是要将其与使用的商品联系起来。如“Apple”牌苹果或“Apple”牌果汁很难注册,因为它是一个描述产品原材料的通用名称,一旦获准注册,会给其它商家带来巨大影响,但“Apple”牌电脑、手机确实有显著性的,可以获得注册;
第二,要判定是否侵犯商标的专用权,就普通商标而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双重相同);或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或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