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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本条款作为商标注册的绝对条款,常作为商标驳回的绝对理由。此条款一般适用于使用不文明用语或其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在一些案件中,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也可能被认定为这种情形从而被驳回,下面结合两个具体的驳回复审案件予以说明。
申请商标含有改造字
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情况及复审理由
申请人上坐国际家居(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以实木家具为主营业务,本案中,被驳回的第14808883号上坐商标(图一)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申请人还在其他14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且有7个类别已通过初步审定。
图一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他类别的商品已通过初步审定,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7类商品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上坐中的“坐”字为改造字,与汉字中常用“坐”字的写法不同,属于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地毯”等商品上,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因此判定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重点评析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
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上坐”构成,其中“坐”字在笔划上有所改动,与常用字“坐”有所不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商评委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由成语变化而来
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情况及复审理由
申请人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被驳回的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BAMBOO商标(图二)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申请人还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且已通过初步审定。
图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易于区分,且有英文加以说明,与成语“心满意足”区别较大,不易误导公众对成语使用的认知,未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他类别的申请已通过初步审定,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 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足”改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认,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因此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重点评析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
本案申请商标由“心满意竹”及“HEART SATISFYING BAMBOO”构成,其中“心满意竹”与规范成语“心满意足”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成语的认知,扰乱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总结
综上,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界定,不仅要就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还要综合考量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因素,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兼顾维护良好社会风气及文化的传承。
申请商标含有改造字
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情况及复审理由
申请人上坐国际家居(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以实木家具为主营业务,本案中,被驳回的第14808883号上坐商标(图一)指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等商品上。申请人还在其他14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且有7个类别已通过初步审定。
图一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他类别的商品已通过初步审定,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7类商品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上坐中的“坐”字为改造字,与汉字中常用“坐”字的写法不同,属于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地毯”等商品上,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因此判定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重点评析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
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上坐”构成,其中“坐”字在笔划上有所改动,与常用字“坐”有所不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汉字的认知,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商评委不予采纳。
申请商标由成语变化而来
基本案情
(一)申请人情况及复审理由
申请人为成都蜀鑫泉贸易有限公司,被驳回的心满意竹HEART SATISFYINGBAMBOO商标(图二)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等商品上。申请人还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该商标,且已通过初步审定。
图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易于区分,且有英文加以说明,与成语“心满意足”区别较大,不易误导公众对成语使用的认知,未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其他类别的申请已通过初步审定,故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第24类商品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 HEART SATISFYING BAMBOO”中的“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足”改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认,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因此判定申请商标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重点评析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为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
本案申请商标由“心满意竹”及“HEART SATISFYING BAMBOO”构成,其中“心满意竹”与规范成语“心满意足”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对规范成语的认知,扰乱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总结
综上,在商标评审过程中,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界定,不仅要就不文明用语或不良政治影响进行判定,还要综合考量文化、经济、价值观等多层面因素,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兼顾维护良好社会风气及文化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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