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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圣归来》抄袭事件浅议知名电影名称商标保护

发布时间:2016-07-04 来源:IPRdaily 作者: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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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大陆现有的商标制度及环境下,企业应将知名电影名称在相应类别予以注册,同时将知名电影名称纳入企业商标管理的体系予以持续维护。

  在中国大陆现有的商标制度及环境下,企业应将知名电影名称在相应类别予以注册,同时将知名电影名称纳入企业商标管理的体系予以持续维护。鉴于近来知名电影商标抢注、侵权的频发及影响,建议商标管理机关主动引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进行调整,未来商标立法中加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从制度上事前保护知名电影名称权益以及防止公众的混淆误认。

  一、《大圣归来》抄袭事件

  据媒体报道,6月30日,浙江横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志江(横店影视是《大圣归来》的制作方之一)@追赶太阳的人江自流 在微博上怒骂称:“我见过不要脸的,但我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就连《大圣归来》字体、字迹都跟我们一模一样。”他还曝光了抄袭电影的备案,备案中故事梗概和电影大圣归来情节一样,而新片启动仪式中的片名字体也没有改动。

  之前的《汽车人总动员》《美人鱼》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

  二、企业应对知名电影名称予以商标管理

  (一)知名电影名称注册商标的必要性

  1、著作权不足以承载电影的商业利益 

  电影一般从著作权的角度予以保护,但是近来电影衍生品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即著作权不足以承载电影所带来的商标利益,不足以为电影的衍生品提供法律保护。

  2、著作权到商标权的变化 

  电影是作品(著作权)是没有异议的,但是知名的电影如在消费者心中产生深刻的印象,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可以取得商标权,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保护力度更大。

  3、漫长的诉讼过程带来的损失 

  由于在先权利的存在(恶意在先抢注商标或者其他在先权利存在等因素),电影如面临可能的商标侵权,漫长的诉讼过程为电影带来了不可预期的损失,如《轩辕剑传奇》电影。

  4、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证据严苛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兜底的法律,常常被用来对于非类型化的权利予以保护。与类型化的权利证据比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证据要求严苛,无法及时有效止损,即时未来胜诉,只是消极的保护,无法主动授权。

  (二)知名电影名称商标管理的特性

  1、电影名称的特性 

  电影作为作品,具有著作权的固有特性,所以知名电影名称至少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像《功夫熊猫》商标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33号)中法院所评述的那样“表示的是该电影的名称,用以概括说明电影内容的表达主题,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并非用以区分电影的来源。”

  另一种是不构成描述性使用的电影名称。

  2、电影的时效性 

  电影的传播具有时效性,有的电影因为市场的影响,几年后就被消费者所淡忘。而有的电影随着续集的拍摄,愈来愈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

  3、电影影响范围广 

  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电影从开拍到首映都会注意宣传,为公众所知晓,进而印象深刻。

  (三)企业对知名电影名称商标管理

  1、相应类别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不同电影的题材进行相应选择,如果是动画片题材,指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第41类在线游戏一般不具有显著性,但是在其他类别可以尝试注册。

  2、监测重于单纯注册 

  因为商标注册的漫长过程及不可预知的在先权利障碍,电影开拍或者筹划阶段就应该对于商标进行注册,占得在先的申请日,同时对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标予以监测,筑起第一道防御线。

  3、诚实信用合理避让 

  根据商标监测的结果及市场中了解的情况,对于不构成描述性使用的电影名称,应注意市场中在先权利的存在,予以合理避让或者组合使用,筑起第二道防线。

  三、商标制度建议

  (一)商标管理机关的管理

  1、现有的两则保护市场混淆的规定 

  其一,对于肖像权注册商标是必须要求肖像权人同意的,理由是因为肖像权具有很高的显著性。

  其二,对于近似商标的转让也是要求相同近似商标必须一起转让,理由是注册的商标分属不同主体会导致市场混淆。

  2、知名电影名称分属不同市场主体也会导致市场混淆 

  知名电影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时候,如果其他市场主体注册商标,会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带来的商标争议及诉讼,浪费社会资源。

  3、商标管理机关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 

  《商标法》第十条一款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该条款的适用可以有效地发挥商标管理机关商标管理的职能,节约社会资源。

  因为中国大陆目前是注册制国家,而非使用制国家,所以意图让利害关系人事后去异议或无效争议商标,会增加社会成本,不利于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未来立法的调整

  在商标立法中规定,预将知名电影名称注册商标,必须以“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为条件。

  在先的知名电影名称的使用所形成的商誉如同肖像权一般,具有人身性(不可分割),在社会上已具有高度的显著性,甚至唯一的对应关系,为了保护该商誉,必须对于在后的商标注册做出限制。

  四、结语

  近来,国产电影的繁荣,为单一著作权保护带来挑战,实践中,有尝试用“商品化权”予以保护,有尝试注册防御商标予以保护,但是都属于事后的消极保护,而事前的保护能够有效保护知名电影所创造的商誉,使消费者免受混淆误认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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