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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帝一”酒类商标的注册,10年来,佛山市三水区酒厂有限公司(下称三水酒厂)和肇庆市帝一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肇庆帝一公司)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路争夺下来,目前该案即将进入关键时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开庭审理。据悉,通用电脑字体的简单编排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作品将成为涉案商标最终能否成功注册的关键。
从申请到异议历时十年
据了解,三水酒厂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金牌米酒、金牌双蒸酒、玉冰烧、天禽神酒、帝一酒;购销造酒所需原材料;收购旧酒瓶。肇庆帝一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是批发酒零售定型包装食品、农副产品。
2004年,三水酒厂与华南理工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成功研发保健药酒,命名为帝一酒。2004年7月,三水酒厂和华南理工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共同研制生产的“禾花雀”牌“帝一”酒通过了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鉴评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帝一酒产品鉴定。自此,“禾花雀”牌“帝一”酒包装盒及瓶贴附属产品开始投放市场。之后,三水酒厂一直生产和销售“禾花雀”牌帝一酒,商品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2005年11月,三水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帝一及图”商标(第5004678号);2008年6月,第5004678号商标通过初审进行公告;2008年7月,肇庆帝一公司提出商标注册异议;2010年11月异议结束,商标局核准注册。2010年12月,肇庆帝一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其中异议理由包括了三点,一是涉案商标与其公司的“肇庆帝一”字号相冲突;二是涉案商标构成与肇庆帝一公司在先注册第3052814号“帝一秀”商标相近似,三是涉案商标侵犯第200430045785.1号外观设计专利及相关著作权。
复审后商评委对“帝一”酒商标做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书内容表明,企业字号注册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日,与企业字号不冲突;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帝一秀”因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不构成对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但根据在先判定,认定涉案商标构成对权利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随后,三水酒厂就异议复审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第5004678号商标不予注册。
另据了解,肇庆帝一公司于2009年通过受让取得 “帝一秀”的中英文商标,其公司股东苏应海于2007年通过受让取得涉案著作权。
是否构成作品成为关键
据了解,近年来,三水酒厂与肇庆帝一公司已经多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三水酒厂的“帝一”商品名称两次被司法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肇庆帝一公司在诉讼中,其生产的“帝一”酒包装盒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
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肇庆帝一公司与三水酒厂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判决认定三水酒厂“帝一”酒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肇庆帝一公司被判在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并向三水酒厂支付赔偿5万元。2010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判决中,再次认定三水酒厂“帝一”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肇庆帝一公司的委托生产企业四会永盛酒厂被判定停止使用“帝一”商品名称并赔偿三水酒厂经济损失10万元。
三水酒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商标注册异议案件中,涉及的“帝一及图”不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第一,该“帝一及图”属于“帝一”酒整体包装盒设计图案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独立作品,不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第二,该“帝一及图”仅仅是“竖长方形+深黄色色块+棕黑色字体”的简单排列,而图案的主体部分即“帝一”二字为“文鼎中行书简”电脑字体,不是书法艺术作品,字库著作权也跟肇庆帝一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涉案图案不具备独创性,不应该构成独立作品。第三,该“帝一及图”作为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的主体部分,已经随整体设计方案进入公众领域,其并不具有独创性的“竖长方形+标准电脑字体”的设计方案不应该继续作为独立作品予以保护。
三水酒厂还认为,自己最早使用“帝一”作为商品名称,并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形成巨大商业价值,其使用“帝一”作为注册商标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肇庆帝一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产品包装、宣传中仿冒三水酒厂的“帝一”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其行为应该被禁止。
据了解,三水酒厂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报将持续对此案予以关注。
从申请到异议历时十年
据了解,三水酒厂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销售金牌米酒、金牌双蒸酒、玉冰烧、天禽神酒、帝一酒;购销造酒所需原材料;收购旧酒瓶。肇庆帝一公司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是批发酒零售定型包装食品、农副产品。
2004年,三水酒厂与华南理工大学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成功研发保健药酒,命名为帝一酒。2004年7月,三水酒厂和华南理工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共同研制生产的“禾花雀”牌“帝一”酒通过了广东省酒类行业协会鉴评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帝一酒产品鉴定。自此,“禾花雀”牌“帝一”酒包装盒及瓶贴附属产品开始投放市场。之后,三水酒厂一直生产和销售“禾花雀”牌帝一酒,商品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2005年11月,三水酒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帝一及图”商标(第5004678号);2008年6月,第5004678号商标通过初审进行公告;2008年7月,肇庆帝一公司提出商标注册异议;2010年11月异议结束,商标局核准注册。2010年12月,肇庆帝一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其中异议理由包括了三点,一是涉案商标与其公司的“肇庆帝一”字号相冲突;二是涉案商标构成与肇庆帝一公司在先注册第3052814号“帝一秀”商标相近似,三是涉案商标侵犯第200430045785.1号外观设计专利及相关著作权。
复审后商评委对“帝一”酒商标做出了不予注册的决定。决定书内容表明,企业字号注册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日,与企业字号不冲突;涉案商标与引证商标“帝一秀”因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不构成对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但根据在先判定,认定涉案商标构成对权利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行为。随后,三水酒厂就异议复审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第5004678号商标不予注册。
另据了解,肇庆帝一公司于2009年通过受让取得 “帝一秀”的中英文商标,其公司股东苏应海于2007年通过受让取得涉案著作权。
是否构成作品成为关键
据了解,近年来,三水酒厂与肇庆帝一公司已经多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三水酒厂的“帝一”商品名称两次被司法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而肇庆帝一公司在诉讼中,其生产的“帝一”酒包装盒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
200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肇庆帝一公司与三水酒厂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判决认定三水酒厂“帝一”酒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肇庆帝一公司被判在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并向三水酒厂支付赔偿5万元。2010年,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判决中,再次认定三水酒厂“帝一”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肇庆帝一公司的委托生产企业四会永盛酒厂被判定停止使用“帝一”商品名称并赔偿三水酒厂经济损失10万元。
三水酒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商标注册异议案件中,涉及的“帝一及图”不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第一,该“帝一及图”属于“帝一”酒整体包装盒设计图案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独立作品,不应该获得著作权保护。第二,该“帝一及图”仅仅是“竖长方形+深黄色色块+棕黑色字体”的简单排列,而图案的主体部分即“帝一”二字为“文鼎中行书简”电脑字体,不是书法艺术作品,字库著作权也跟肇庆帝一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涉案图案不具备独创性,不应该构成独立作品。第三,该“帝一及图”作为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设计的主体部分,已经随整体设计方案进入公众领域,其并不具有独创性的“竖长方形+标准电脑字体”的设计方案不应该继续作为独立作品予以保护。
三水酒厂还认为,自己最早使用“帝一”作为商品名称,并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形成巨大商业价值,其使用“帝一”作为注册商标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肇庆帝一公司成立以来,一直在产品包装、宣传中仿冒三水酒厂的“帝一”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其行为应该被禁止。
据了解,三水酒厂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报将持续对此案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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