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2012年,已在深圳经营近10年的周一品小肥羊火锅店收到了一封来自法院的传票,将其告上法庭的是另一家全国羊肉火锅连锁店——内蒙古小肥羊。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最早成立于1999年,从当年只有8万元注册资金的街头小店,发展成为全国餐饮业知名品牌,与此同时,“小肥羊”注册商标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2013年初,两大“老牌羊”对簿法庭。小肥羊起诉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一品小肥羊”)使用的“周一品小肥羊”商标,给顾客造成混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一品小肥羊的标识和名称应不再允许使用,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赔偿。
知名品牌维权成本超百万
小肥羊认为,周一品小肥羊在门店招牌、服务员的胸牌及点菜单上使用了“一品小肥羊”标识;在门店指示牌使用了“周一品小肥羊”等标识;在餐具和火锅电磁炉上使用含有“小肥羊”的商业标识,以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小肥羊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这一标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小肥羊认为,普通消费者看到周一品小肥羊的商标后,必然首先注意到“一品小肥羊”这五个中文字,认为“一品小肥羊”是“小肥羊”的上乘品质或最高等级者。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仅可能将两家火锅店混为一谈,更有可能误以为周一品小肥羊是小肥羊的“高端精品店”。
实际上,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周一品小肥羊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周一品小肥羊”商标,但是遭到驳回。小肥羊提出,周一品小肥羊已经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了利益,周一品小肥羊的官网信息显示,只要支付每年每家店10万元至40万元的加盟费,他人就使用其字号和标识开设店铺。当时,周一品小肥羊自营三家餐厅,同时授权两家餐饮公司使用其标识各经营一家加盟店,以五家餐厅和1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中间数20万元计,周一品小肥羊两年可以通过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标识获利200万元。而小肥羊为了调查和打击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支付了不少于200万元的费用。
据此,小肥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一品小肥羊停止使用标识,同时赔偿人民币220万元。
周一品小肥羊则辩称,其首先使用“周一品小肥羊”文字作为字号,已有18年历史,在深圳地区近9年,拥有在先权和在先使用权。此外,“小肥羊”三个字,是餐饮食材的主要原料,具有描述性,显著性较差,其使用“周一品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招牌等商业标识的使用与小肥羊的注册商标差别较大,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没有侵犯小肥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周一品小肥羊”被判更名
在法院审理环节,该案主要出现三大争议焦点,第一是周一品小肥羊的商业标识和字号是否侵犯小肥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是周一品小肥羊使用含有“小肥羊”的商业标识和字号的行为是否侵犯小肥羊的企业名称权,第三则是周一品小肥羊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一品小肥羊的商业标识使用了小肥羊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并易于使相关消费者混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周一品小肥羊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小肥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小肥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周一品小肥羊主张其享有企业名称的在先权利不能成立,经过调查,周一品小肥羊于2006年6月在深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承继了1995年设立于兰州的周一品小肥羊店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而关于周一品小肥羊是否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问题,法院则认为,周一品小肥羊成立于2006年,此时小肥羊的规模已经较大,其“小肥羊”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周一品小肥羊此时在相同服务上注册含有“小肥羊”的企业名称难谓善意,构成侵权。其次,周一品小肥羊提供的十份营业执照表明,其八家门店在2011年以后设立,对其认为“周一品小肥羊”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稳固的市场格局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一品小肥羊立即停止在其提供“涮羊肉”火锅店的服务中使用带有“小肥羊”文字的标识,停止使用带有“小肥羊”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小肥羊经济损失9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最终,该判决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案件看点
维权战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创新
2004年11月,国家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内蒙古小肥羊的“小肥羊LITTLE SHEEP”商标,成为为数不多刚注册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案例,曾在当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6年,“小肥羊+图形”商标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开始,内蒙古小肥羊便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商标异议、工商查处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商标维权,禁止其他竞争者在餐饮行业使用“小肥羊”三个汉字,如“锡盟小肥羊”“小肥羊火锅城”“草原小肥羊”等。
2013年,“小肥羊维权战”再次在深圳打响,不过,此次的被告周一品小肥羊却主张其享有先用权,称其创始人周某平早在1995年已在兰州使用“周一品小肥羊”字号。
商标使用是否“先到先得”?经调查,“周一品小肥羊”字号在1996年后中断使用,20年后再次使用,据此法院认定其未达到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其先用权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作为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的典型案例,在商标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下,探讨了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则适用,特别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尚无定论的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界定问题,对新商标法实施后涉及先用权抗辩案件的审理是有益的探索。
法官解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洋:
“原有范围”界定成为本案审理突破口
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以注册制为准,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只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律才认可其权利,周一品小肥羊先使用“小肥羊”字号,但因其没有注册商标、同时不具有影响力,所以在本案中法律不予保护。
有一些商业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但其苦心经营已经认定为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了保护这些知名品牌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商标先用权。法院在审理中应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在先使用的商标可以在原有的范围继续使用,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这是法律给予非注册商标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原有范围”是同一个市场经济主体,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案中最初在兰州的个体户和深圳的“周一品小肥羊”不存在继承关系,所以是两个主体。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知名度越高的商标保护力度越强。本案中,周一品小肥羊曾经申请注册商标,公告后,原告小肥羊提出异议,“周一品小肥羊”的商标权因此被驳回。
商标侵权行为给商家带来的损害不仅仅是占据了它们的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对它们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折损它们的品牌价值。不少知名品牌企业对自身品牌的维护特别重视,都设有专门的团队专注于维护其权利。
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经营商品和消费的过程中,一定要时刻关注商标对于我们所产生的意义,同时面对商标侵权带来的恶劣影响,也要及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名词解释
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肥羊”)最早成立于1999年,从当年只有8万元注册资金的街头小店,发展成为全国餐饮业知名品牌,与此同时,“小肥羊”注册商标争夺战也愈演愈烈。
2013年初,两大“老牌羊”对簿法庭。小肥羊起诉深圳市周一品小肥羊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一品小肥羊”)使用的“周一品小肥羊”商标,给顾客造成混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周一品小肥羊的标识和名称应不再允许使用,并对其做出相应的赔偿。
知名品牌维权成本超百万
小肥羊认为,周一品小肥羊在门店招牌、服务员的胸牌及点菜单上使用了“一品小肥羊”标识;在门店指示牌使用了“周一品小肥羊”等标识;在餐具和火锅电磁炉上使用含有“小肥羊”的商业标识,以上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小肥羊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这一标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且已经获得了显著性。”小肥羊认为,普通消费者看到周一品小肥羊的商标后,必然首先注意到“一品小肥羊”这五个中文字,认为“一品小肥羊”是“小肥羊”的上乘品质或最高等级者。也就是说,消费者不仅可能将两家火锅店混为一谈,更有可能误以为周一品小肥羊是小肥羊的“高端精品店”。
实际上,在2004年至2005年期间,周一品小肥羊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周一品小肥羊”商标,但是遭到驳回。小肥羊提出,周一品小肥羊已经因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了利益,周一品小肥羊的官网信息显示,只要支付每年每家店10万元至40万元的加盟费,他人就使用其字号和标识开设店铺。当时,周一品小肥羊自营三家餐厅,同时授权两家餐饮公司使用其标识各经营一家加盟店,以五家餐厅和1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中间数20万元计,周一品小肥羊两年可以通过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标识获利200万元。而小肥羊为了调查和打击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已经支付了不少于200万元的费用。
据此,小肥羊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一品小肥羊停止使用标识,同时赔偿人民币220万元。
周一品小肥羊则辩称,其首先使用“周一品小肥羊”文字作为字号,已有18年历史,在深圳地区近9年,拥有在先权和在先使用权。此外,“小肥羊”三个字,是餐饮食材的主要原料,具有描述性,显著性较差,其使用“周一品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招牌等商业标识的使用与小肥羊的注册商标差别较大,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没有侵犯小肥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周一品小肥羊”被判更名
在法院审理环节,该案主要出现三大争议焦点,第一是周一品小肥羊的商业标识和字号是否侵犯小肥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是周一品小肥羊使用含有“小肥羊”的商业标识和字号的行为是否侵犯小肥羊的企业名称权,第三则是周一品小肥羊是否以及如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经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一品小肥羊的商业标识使用了小肥羊注册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并易于使相关消费者混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周一品小肥羊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小肥羊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了小肥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周一品小肥羊主张其享有企业名称的在先权利不能成立,经过调查,周一品小肥羊于2006年6月在深圳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承继了1995年设立于兰州的周一品小肥羊店的财产和债权债务,是不同的法律主体。
而关于周一品小肥羊是否侵犯原告企业名称权的问题,法院则认为,周一品小肥羊成立于2006年,此时小肥羊的规模已经较大,其“小肥羊”字号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周一品小肥羊此时在相同服务上注册含有“小肥羊”的企业名称难谓善意,构成侵权。其次,周一品小肥羊提供的十份营业执照表明,其八家门店在2011年以后设立,对其认为“周一品小肥羊”品牌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形成了稳固的市场格局这一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周一品小肥羊立即停止在其提供“涮羊肉”火锅店的服务中使用带有“小肥羊”文字的标识,停止使用带有“小肥羊”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小肥羊经济损失9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最终,该判决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案件看点
维权战中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创新
2004年11月,国家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驰名商标,其中包括内蒙古小肥羊的“小肥羊LITTLE SHEEP”商标,成为为数不多刚注册即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案例,曾在当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06年,“小肥羊+图形”商标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开始,内蒙古小肥羊便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商标异议、工商查处和诉讼等多种方式进行商标维权,禁止其他竞争者在餐饮行业使用“小肥羊”三个汉字,如“锡盟小肥羊”“小肥羊火锅城”“草原小肥羊”等。
2013年,“小肥羊维权战”再次在深圳打响,不过,此次的被告周一品小肥羊却主张其享有先用权,称其创始人周某平早在1995年已在兰州使用“周一品小肥羊”字号。
商标使用是否“先到先得”?经调查,“周一品小肥羊”字号在1996年后中断使用,20年后再次使用,据此法院认定其未达到连续使用这一条件,其先用权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作为2014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的典型案例,在商标法修改的立法背景下,探讨了关于商标先用权的规则适用,特别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尚无定论的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界定问题,对新商标法实施后涉及先用权抗辩案件的审理是有益的探索。
法官解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洋:
“原有范围”界定成为本案审理突破口
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以注册制为准,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对于没有注册的商标,只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律才认可其权利,周一品小肥羊先使用“小肥羊”字号,但因其没有注册商标、同时不具有影响力,所以在本案中法律不予保护。
有一些商业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商标注册,但其苦心经营已经认定为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了保护这些知名品牌的权利,法律规定了商标先用权。法院在审理中应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和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在先使用的商标可以在原有的范围继续使用,法律予以承认和保护,这是法律给予非注册商标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原有范围”是同一个市场经济主体,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案中最初在兰州的个体户和深圳的“周一品小肥羊”不存在继承关系,所以是两个主体。
根据我国的商标法,知名度越高的商标保护力度越强。本案中,周一品小肥羊曾经申请注册商标,公告后,原告小肥羊提出异议,“周一品小肥羊”的商标权因此被驳回。
商标侵权行为给商家带来的损害不仅仅是占据了它们的市场份额,更重要的是对它们的品牌形象造成损害,折损它们的品牌价值。不少知名品牌企业对自身品牌的维护特别重视,都设有专门的团队专注于维护其权利。
不管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经营商品和消费的过程中,一定要时刻关注商标对于我们所产生的意义,同时面对商标侵权带来的恶劣影响,也要及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名词解释
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