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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邓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二审案号:(2013)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9号
【裁判要旨】
假冒证明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美国UL安全实验所(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王洁岽,谢浴,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某,深圳某公司总经理。
邓某以深圳某公司的名义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生产带有某图形商标、某文字商标,以及由美国UL安全实验所所有的第1219955号UL商标的无线网桥及电源适配器,并将所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销售。2011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将邓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大量带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原审法院认为,邓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某图形商标和某文字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9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对于邓某在电源适配器上使用第1219955号UL商标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因该商标属证明商标,并不具备普通商标“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提供者”的识别功能,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二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意见、被害人意见以及原审判决作出了评议,并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被告人使用UL证明商标的行为,深圳中院认为,UL证明商标在中国依法核准注册,上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美国UL安全实验所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法定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认定上诉人在无线网桥的电源适配器上使用UL证明商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专家点评】
该案涉及证明商标的刑事保护问题。由于证明商标相对于普通商标具有一些特殊属性,对于证明商标是否应该受刑法保护,假冒证明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问题,个别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声音。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我国核准的注册在商品上的证明商标应受刑法保护,假冒该证明商标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犯罪。司法实践证明,该观点现也为大多数司法机关所接受。截至2015年3月,全国已有超过40个生效判决认定假冒UL证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犯罪。其中包括被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为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的一起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的假冒UL证明商标案件,以及被商务部外商投资协会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评为201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的一起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假冒UL证明商标案件。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假冒UL证明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法律规定不符。经过慎重严谨的研究和讨论,深圳中院对此特别作出了纠正。该二审裁定对于证明商标问题的再次明确,厘清了争议、确立了法律适用标准,起到了良好的判例示范效应,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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