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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在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15-07-07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标签: 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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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三”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商标法中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这一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三”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使得因商标“撤三”带来的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凸显。 

        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和合谷公司系一家快餐企业,无意间发现河南一家食品厂拥有一件注册在米、面粉等商品上的“良心”商标,该商标由汉字“良心”构成。和合谷公司通过协商,高价购得了该件商标,并向商标局办理了核准转让。但新买到的“良心”商标刚投入使用不久,和合谷公司就收到了商标局一纸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了。和合谷公司大为不解,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但因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商标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而和合谷公司在“良心”商标被申请撤销期间并不是商标注册人,也不掌握该商标的任何使用证据,由此和合谷公司在复审期间仍未挽回“良心”商标被撤销的结果。于是,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和合谷公司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主张,即认为“良心”商标是其从原注册人处有偿购得,对于该商标是否存在3年不使用的情况并不知情,即便该商标确实存在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情况,也不应由商标现在的权利人和合谷公司来承担商标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否则对其是不公平的。和合谷公司进一步认为,其在依法取得复审商标所有权之后,一直积极将其用于商业使用,不存在闲置和浪费商标资源的情况,若仅因原注册人有过连续3年怠于使用商标的行为就判令撤销该商标,与我国商标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也不利于维护商标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和合谷公司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和合谷公司所主张的商标转让事由并不属于商标停止使用的正当事由。同时法院发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于不同商业主体间有偿流转的情形在当下非常普遍,然而商标的受让人在与商标原注册人就转让该商标进行磋商时,往往较少注意到该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商标原注册人也可能不会主动披露。一旦该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3年怠于使用而被撤销,便会出现如该案中的原告有偿购入具有“撤三”风险商标的情况。因此,在注册商标有偿转让时,商标原权利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将该商标的使用状况和效力状态如实告知,商标受让人亦应在磋商中主动查实上述情况,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存在明显过错,商标受让者只能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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