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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未注册商标 上海一公司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4-08-29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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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近日,上海大悦城某公司门店将“红十字”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上。上海工商局闸北分局在巡查发现后,随即对此立案开展进一步调查。工商执法人员表示,根据新《商标法》的规定,“红十字”标志或者相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该门店人员则称,其对于商标违法使用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后果根本不了解。 

        分析:
        
        实际上,原《商标法》就对商标的违法使用有了明确规定。原《商标法》第48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新《商法法》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原第3项的规定,并将原规定中的“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调整为可以通报,还可以处以罚款。同时,对罚款处罚的标准做了细化。

  专家指出,未注册商标是商标的一部分,但因其未经注册,所以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国家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以及一些特定地域范围内当地生产当地销售的小商品等,采取自愿注册原则,不强行要求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根据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来说,未注册商标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所谓“冒充注册商标”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是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二是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即未注册商标使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商标禁用标志的。

  法律专家说,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标称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而根据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禁用标志不但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注册商标也不得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使用了禁用标志的,将依法被宣告无效。

  那么,未注册商标违法使用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此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一是予以制止,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限期改正,即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例如销毁已经制作的商标标识等;三是进行通报,即采取发布通知、公告等形式,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禁用标志的违法情况予以公开,如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布相关违法信息;四是处以罚款。

  根据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违法使用行为,工商部门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罚款数额:(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由于新《商标法》严禁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因此新《商标法》增加了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属商标违法使用行为,地方工商部门将对此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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