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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老麻”抄手与“佬麻抄”手到底谁才是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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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0日,“老麻”文字注册商标在重庆范围内的实施许可权人蒋某,一纸诉状将“佬麻抄”手店主魏某告上法庭,认为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老麻抄手”店面招牌对外进行宣传,侵犯了“老麻”商标专用权。要求其停止使用现有店面招牌,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1万4千元。
“佬麻抄”手店主魏某则辩称,其店面并未使用“老麻”商标,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佬麻抄”,二者不存在近似。抄手是西南的特有小吃,老麻抄手是一个饮食文化,是通用的小吃名称。“老麻”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关某是东北人,对于西南的小吃并不了解,蒋某利用关某的商标限制西南小吃文化的发展,有点垄断性质,对抄手的发展有负面影响。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佬麻抄”侵犯了“老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佬麻抄”手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老麻”抄手经济损失5千元。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老麻”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关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馆、餐厅、自助餐厅”,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2011年10月12日,关某授权蒋某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
魏某系个体经营户,经营范围为面食类制售,具有“佬麻抄”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快餐馆等,有效期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魏某经营的涉案餐馆使用的“佬麻抄手”招牌,其中抄手是一种小吃名,“佬麻”是该招牌的核心部分。将“佬麻”与蒋某的“老麻”注册商标对比,读音完全相同,字形非常相似,构成商标近似。且魏某经营的餐馆与“老麻”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之一的餐馆相同,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佬麻”与“老麻”有一定的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属于侵犯“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魏某即使享有“佬麻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鉴于,蒋某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和魏某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查明,法院综合考虑魏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发生地、蒋某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魏某应当赔偿的数额为5千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佬麻抄”手店主魏某则辩称,其店面并未使用“老麻”商标,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佬麻抄”,二者不存在近似。抄手是西南的特有小吃,老麻抄手是一个饮食文化,是通用的小吃名称。“老麻”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关某是东北人,对于西南的小吃并不了解,蒋某利用关某的商标限制西南小吃文化的发展,有点垄断性质,对抄手的发展有负面影响。
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佬麻抄”侵犯了“老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佬麻抄”手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招牌,并赔偿“老麻”抄手经济损失5千元。
以案释法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老麻”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关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备办宴席、快餐馆、自助餐馆、餐厅、自助餐厅”,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2011年10月12日,关某授权蒋某在重庆市和四川省范围内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
魏某系个体经营户,经营范围为面食类制售,具有“佬麻抄”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为: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饭店、快餐馆等,有效期为200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20日。
魏某经营的涉案餐馆使用的“佬麻抄手”招牌,其中抄手是一种小吃名,“佬麻”是该招牌的核心部分。将“佬麻”与蒋某的“老麻”注册商标对比,读音完全相同,字形非常相似,构成商标近似。且魏某经营的餐馆与“老麻”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之一的餐馆相同,容易让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佬麻”与“老麻”有一定的关联性,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属于侵犯“老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魏某即使享有“佬麻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鉴于,蒋某在被侵权期间所受损失和魏某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查明,法院综合考虑魏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发生地、蒋某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魏某应当赔偿的数额为5千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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