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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龙胜县某旅游产业公司是“龙脊”注册商标权利人。个体工商户秦某在其经营的茶叶店的店铺门牌及茶品包装上使用 “龙脊十三寨” 的商业标识,该旅游产业公司认为秦某的产品标识中有“龙脊”字样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审理认为,“龙脊”作为广西龙胜县一地名,属地理叙述性词汇,这种词汇作为商品标识先天不具有内在显著性。该旅游产业公司的茶产品未达到知名商品的程度,秦某某使用“龙脊”字样的行为,客观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二者的商品,没有造成混淆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不良后果,不构成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以地名作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为体现公平不使公共资源为个体所独占使用,法律对这类商标的保护相对偏弱,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而不构侵权。
【点评】地名是一种公共资源,以地名作为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为体现公平不使公共资源为个体所独占使用,法律对这类商标的保护相对偏弱,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而不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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