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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医药行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04-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 作者: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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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传统医药行业源远流长,“同仁堂”“雷允上”等老字号药店为人所熟知。近年来,现代医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也出现了不少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品牌,如“三九”“丽珠”“康泰克”等,但更多的医药企业仍缺乏品牌建设和商标保护意识,药品商标淡化为通用药名、驰名药品商标跨类保护遇阻、老字号药店商标保护之困……医药企业在商标注册及保护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编者梳理近年来医药行业的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通用名称起争议
“依马打”通用起纷争
——中国香港联华药业有限公司诉深圳金活利生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

  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馬打正红花油 RED FLOWER Flos Carthami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使得香港联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联华药业)与深圳金活利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活药业)之间的多年商标之争再度升温。两药企因“依马打正红花油”是否为通用名称已展开数年较量。
  争议商标为第4846264号“依馬打正红花油 RED FLOWER Flos Carthami及图”商标,由中国香港联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联华药业)于2010年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油商品上,2011年深圳金活利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活药业)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金活药业称,早在2002年,相关《医药产品注册证》上“依马打正红花油”药品生产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标注药品通用名称为“依马打正红花油”,而在2006年金活药业取得的仿制药相关批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马打正红花油”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予以批准。据此,金活药业认为“依马打正红花油”为商品通用名称,不宜将其注册为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而据联华药业介绍,“依马打”系列商标于上个世纪50年代由联华药业的母公司“依马打联华世界有限公司”创立,是该公司的字号,现“依马打”系列商标已转让至联华药业名下。“依马打”系列商标经联华药业广泛注册和使用,已成为红花油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并在中国大陆注册了多件“依马打”系列商标,其中第184933号“依馬打”商标早在1982年已提出注册申请,并对其进行了全类别注册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为,在相关药品批件取得之前,联华药业已将“依馬打”作为商标注册在第5类红花油商品上。据此,争议商标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裁定维持了争议商标的注册。
  对此,金活药业则表示,1982年联华药业申请的第184933号“依馬打”商标被核准注册,是因为当时“依马打正红花油”尚不是药品通用名称,但自2002年起“依马打正红花油”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起,在药品领域已丧失商标专用性,因此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金活药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截至发稿前,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裁定,认定争议商标在被核准注册之前已经成为药品通用名称。
两家药企关于“依马打正红花油”的通用名称之争可追溯至2011年的一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
  在这场互为诉讼的民事纠纷中,金活药业请求法院确认,其自2006年起取得生产仿制药“依马打正红花油”的《药品注册批件》开始,不构成对联华药业第184933号“依馬打”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联华药业对此提起反诉,要求确认金活药业生产销售的“依马打正红花油”侵害了“依馬打”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400万元。

跨类保护有条件
“伲福达”无奈“泥福达”
——傅绍文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因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泥福达”文字商标构成对其在先注册的药品类驰名商标“伲福达”的恶意傍附,青岛黄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黄海公司)寻求跨类保护,但法院判决未将“伲福达”纳入跨类保护的范畴。
  被异议商标为第3858497号“泥福达”文字商标,由自然人傅绍文于2003年12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第3161595号“伲福达”文字商标,由黄海公司于2002年4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片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6月27日止。
  黄海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申请注册在先的引证商标“伲福达”构成近似,而“伲福达”作为知名的药品类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程度,应该受到跨类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支持了黄海公司的异议申请,驳回了“泥福达”的注册,为此傅绍文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驳回裁定。
傅绍文表示,“伲福达”本身是一种药品名称,在2002年黄海制药公司将其注册为商标之前,“伲福达”一直作为治疗高血压和心绞痛药品的硝苯地平缓释片(Ⅱ)的通用药品名称进行使用,消费者并未将其与黄海制药公司之间建立起紧密、唯一的联系。在被异议商标“泥福达”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的程度,也不应获得跨类保护的权利。
  2013年9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在此情况下,尽管被异议商标标识与引证商标近似,但并不属于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畴。据此法院撤销了商评委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 

“21金维他”几经波折终有果
——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杭州民生药厂,即杭州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公司)前身,于1987年1月申请注册引证商标第297849号“21金维他”文字商标,该商标申请于1987年8月3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西药。
  2000年12月南昌汇日保健制剂有限公司,即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巨元公司)前身,申请了争议商标第1687032号“21金维他及图形”组合商标,2001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
  该案几经诉讼程序,2006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撤销巨元公司注册的第1687032号争议商标,理由是: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非类似商品;从引证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以及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方面来看,引证商标已经达到相关公众知晓的程度,争议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
  2007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巨元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原判。

同源之争待厘清
“片仔癀”难容“八宝丹”
——福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今年2月,福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漳州片仔癀公司)将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下称厦门中药厂)诉至法院,称其对“八宝丹”的药品宣传中与“片仔癀”进行不正当对比,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同处市场多年的中药产品诉起同源纷争,目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漳州片仔癀公司表示,“片仔癀”与“八宝丹”并非同源,虽然两种产品在成分上有类似的地方,也属于同一个药品大类,但毕竟是两种药品,功效是否相同需有临床试验才能下结论。“八宝丹”在宣传中故意与“片仔癀”进行对比,有借“片仔癀”市场影响力提升自身销售业绩的可能,存在搭便车的嫌疑。
  厦门中药厂则认为,“八宝丹”和“片仔癀”本属同宗同源,有史可查,之前共存市场一直相安无事,不清楚漳州片仔癀公司为何突然提起诉讼。
  2013年,厦门中药厂的母公司上海市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医药)曾表示,将发展上海医药旗下的“大品种”战略,对产品进行二次开发,旗下厦门中药厂的八宝丹就是重点打造对象,并计划申请八宝丹部分剂型的处方药同时为非处方药。如此,八宝丹将会成为与片仔癀正面竞争的双跨品种。这场突如其来的诉讼不知会不会扰乱上海医药“大品种”战略的步伐。

字号同名惹尴尬
多少“雷允上”
——中国雷允上诵芬堂国药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创始于清雍正年间的“雷允上”老药店历经数百年发展,在民间有“北有同仁堂,南有雷允上”之誉,拥有的“九芝图”商标更是我国最早的注册商标之一,旗下的中药保护品种“六神丸”广为知晓。
  今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商标“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形”异议复审行政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多家“雷允上”数年商标混战局面浮出水面。
申请商标“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形”被认为与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雷允上公司)在先引证商标“雷允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驳回,中国雷允上诵芬堂国药有限公司(下称雷允上诵芬堂公司)为此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商标第9311158号“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形”商标,由雷允上诵芬堂公司于2011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金融、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第1744745号“雷允上”商标,由雷允上公司于2001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传送、运输、贮藏等服务上,2002年获得商标专用权,经续展该商标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申请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雷允上”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
  雷允上诵芬堂公司不服驳回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据雷允上诵芬堂公司介绍,“诵芬堂药号”由中医药学家雷大升先生于康熙年间创立,雷大升字“允上”,雷允上诵芬堂公司现法定代表人雷家荃先生系雷允上先生嫡系后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也系取自雷氏家族亲祖画像上的说明性文字,其中“诵芬堂”是雷允上先生开设的药号名称,雷允上氏为家族的姓氏。申请商标不仅具有特定的含义及历史意义,而且申请商标的文字及图形组合在表现形式上也具有显著的家族烙印,为雷允上诵芬堂公司所独有,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第36类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以及服务渠道习惯等方面上均与引证商标核定的第39类服务没有共同性,不构成类似服务,
  雷允上诵芬堂公司特别提到,自2003年1月起,该公司及雷家荃先生就开始申请以“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形”作为商标,至今“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形”已经分别在12个类别上获得注册。尤其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上,取得了“诵芬堂雷允上氏及图形”的注册商标权,而第5类上同时共存的有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第4566324号“雷允上”注册商标,及该案引证商标注册人雷允上公司第560667号“雷允上”注册商标。据此,雷允上诵芬堂公司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市场混淆。
  由于历史沿革原因,如今被冠之“雷允上”的药业公司却非一家,多家“雷允上”为字号、商标纷争不断。

连锁药店争品牌
“中联”商标拉锯战
——武汉中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作为国内市场上最早实行零售连锁经营的药店品牌,围绕着“中联大药房”商标,武汉中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展开了长达14年的争夺。
  争议商标为第1299875号“中联大药房”商标,由武汉中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中联)于1998年4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目前处于法律保护有效期内。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中联)于2001年9月9日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主要理由为,中联广深医药公司成立于1983年,1986年更名为中联广深医药有限公司,1993年改制为深圳中联广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更名为深圳中联。中联广深医药公司从1986年开始在医疗销售领域实际使用“中联”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宣传推广中将“中联”作为商标宣传使用,因此,中联广深医药公司是最早在药品销售服务上将“中联大药房”作为商标使用。武汉中联在明知中联广深医药公司商号和商标的情况下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其目的在于借中联广深医药公司知名度获利并限制中联广深医药公司发展,属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武汉中联表示,其前身是全国最早在企业字号、药品生产、销售等领域使用“中联”商标的企业。“中联”二字为其独创,并长期独家使用,深圳中联对于“中联”的使用存在“搭便车”的恶意和企图。
  2013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深圳中联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中联大药房”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时已为公众所熟知,成为驰名商标。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在相同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虽然深圳中联公司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前,于1986年即开始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联”字号,但武汉中联公司自上世纪50年代初即已使用“中联”字号,历经数次变更企业名称,其“中联”字号一直未变。武汉市中联药品经营部作为武汉中联公司的下属企业最早于1984年即已开业,并且至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也一直使用“中联”作为其企业字号。武汉市中联药品经营部使用“中联”字号在先,深圳中联公司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包装装潢屡混淆
“999皮炎平”难止包装之痒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云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于1987年开发了名为“999皮炎平”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自1990年初投入市场后,“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包装装潢经历多次变动,但其主要特征一直延续,即其包装装潢由横置长条形外包装彩盒与内包装牙膏式软管药膏构成,采用红白两个主色的装潢色彩和阶梯状的图案。
  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九公司)认为,“999皮炎平”经多年销售和宣传,药品上的装潢已成为其特有装潢。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上使用与“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极其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侵犯了三九公司的公平竞争权。其生产销售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已经行销全国,造成了严重的市场混乱。北京云芝堂公司的平价药房内对该公司的侵权“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进行销售,三九公司认为,自己依法享有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特有装潢的专用权,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与“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相近似装潢的药品,依法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北京市云芝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应对其销售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12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999皮炎平”为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对购买群体具有影响,使人容易将之与同类其他商品区别开来,具有“特有性”。但通过比对,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在外形尺寸、背景颜色图案等主要构图要素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从整体印象上不会导致一般购买者对两种药品生产来源产生混淆。据此判决被告产品包装装潢不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仿冒。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商标含义存疑问
“大南药”受困“南药”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行政纠纷

申请商标为第8760427号“大南药”商标,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南药”是指长江以南、南岭以北地区,包括湖南、江西、福建、台湾等省区的全部或大部分地区所产的地道药材。申请商标“大南药”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从而影响用药安全,已构成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的标志。据此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随后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南药并非汉语中固有词汇,并无固定含义,申请商标中加了“大”字,使申请商标具有了区别于“南药”之外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其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地的误认。
  201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根据在案证据,虽然对于“南药”的含义有多种观点,但均可指代特定类型的药材。申请商标虽然在“南药”前另有“大”字,但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南药”的含义。由于“南药”具有指代特定药材的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成分产生误认。据此维持了关于“大南药”商标驳回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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