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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形象之争 大众点评胜出

发布时间:2013-11-0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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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报上海11月4日电  大众点评网“小人”标识被许多人所熟悉,也让大众点评网惹上了商标侵权纠纷官司。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认定大众点评网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征的诉讼请求。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消费点评网站,大众点评网为消费者提供用于上传商户信息和点评内容的网络技术平台,供网友对相关商户的服务品质进行点评互动,在消费者当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据相关统计数据,其月活跃用户数超过5400万,点评数量超过2200万条,收录商家近180万家,覆盖全国2300多个城市,月综合浏览量超过12亿。而其黄色的小人标识也被相关公众所熟知。
  2012年11月,刘征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大众点评网告上法庭。刘征诉称,早在2003年,他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小人”,在2004年进行了首次商标发表,在2008年完成了商标注册。2010年12月,他注册成立优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将该图形作为其公司的标识进行宣传。刘征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小人”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已构成侵权。大众点评网未经其允许在其经营场所、大众点评网网站页面、网站管理员ICO头像、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提供广告服务的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较深的视觉印象并产生关联联想,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他要求大众点评网停止使用该商标,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大众点评网辩称,“小人”标识是由其公司员工自行设计。设计灵感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大”字,取义为“以来自于大众的信息为众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宗旨,体现以人为本,取之于人、服务于人的目标。标识微微向左倾斜,给人一种欢呼雀跃的形象,加入立体浮雕设计,采用单一的橙色,代表热情、明亮、鲜艳,体现大众点评网“橙心橙意”(寓意诚心诚意)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宗旨。其“小人”图形与原告的商标具有明显区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商标的主体结构与被告标识的主体结构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被告图形的知名度远远大于原告刘征注册的图形商标,相关公众已将该图形与大众点评网建立了固定而持续的联系。从图形的使用时间来看,原告的图形虽然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而相关网站的记录显示被告的标识于2004年5月在线使用,早于原告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及核准注册时间,被告主观上也无依附原告商标的可能和故意。
  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两个“小人”标识是否构成近似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该案承办法官说,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原告标识的主体结构为竖直站立的平面“小人”图形,头部为地球,上肢和下肢均为标准等长的半个圆圈,上肢和下肢紧密结合。被告标识的主体结构为向左倾斜、右脚离地的橙色“小人”图形,头部为实心的小球,上肢为半个圆圈,下肢为半径更大的半个圆圈,且下肢较上肢更为粗壮。左脚接地的阴影显示其为立体造型。两个“小人”图形的主体结构明显不同,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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