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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好牙,两面针。”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让“两面针”成为家喻户晓的牙膏品牌。因遭遇他人在鞋、帽、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俩面针L.M.ZHEN LIANGMIANZHEN及图形”商标,一字之差,引发了柳州两面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两面针公司)的异议。历经两轮行政诉讼后,日前这场历时近10年的商标纠纷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
2002年11月,自然人洪少伟提出第3376170号“俩面针L.M.ZHEN LIANGMIANZHEN及图形”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2004年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两面针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两面针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两面针公司表示,其“两面针”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两面针”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易耗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而且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其在先注册的“两面针及图”“LIANGMIANZHEN”“两面针LIANGMIANZHEN”等系列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直接复制和摹仿。
据了解,两面针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于1997年获准注册的第1074953号“两面针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1993年获准注册的第629998号“LIANGMIANZH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状态,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性质、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两面针公司的利益。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在该案一审阶段,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虽然未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跨类混淆,但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淡化,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于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我国法律尚未将反淡化理论引入到驰名商标保护中,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仍以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为前提。该案中两面针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程度,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不会将被异议商标标示的商品与两面针公司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利益。因此,该案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自2007年8月14日起已丧失专用权,不属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内。一审判决对于引证商标一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关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的知名度,亦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评委裁定结论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相关裁定。
2002年11月,自然人洪少伟提出第3376170号“俩面针L.M.ZHEN LIANGMIANZHEN及图形”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袜等商品上。2004年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两面针公司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两面针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两面针公司表示,其“两面针”商标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两面针”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易耗品,具有相同的消费群体和销售渠道,而且被异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其在先注册的“两面针及图”“LIANGMIANZHEN”“两面针LIANGMIANZHEN”等系列商标几乎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直接复制和摹仿。
据了解,两面针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分别为于1997年获准注册的第1074953号“两面针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1993年获准注册的第629998号“LIANGMIANZHE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达到驰名状态,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性质、用途等方面差别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损害两面针公司的利益。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在该案一审阶段,焦点问题在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虽然未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跨类混淆,但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淡化,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于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我国法律尚未将反淡化理论引入到驰名商标保护中,在现行法律规定下,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仍以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为前提。该案中两面针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已达到驰名程度,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帽、袜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此情况下一般消费者不会将被异议商标标示的商品与两面针公司相联系,从而损害其利益。因此,该案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引证商标一因未续展,自2007年8月14日起已丧失专用权,不属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不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内。一审判决对于引证商标一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关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的知名度,亦不足以认定引证商标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法院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商评委裁定结论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相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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