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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世界五百强跨国公司诉福建一企业商标侵权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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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作为被告方的中国企业——福建泉州一鸣交通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一鸣公司),在经历了有着100多年历史的世界五百强企业——美国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伊利诺斯公司)的两次起诉后,凭借长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工作和当庭提供的有力证据,在法律上占据优势,再一次赢得了胜诉。
一审:注册商标被用引发争议诉讼
“magic eye” ,中文称作“魔术眼”, 在众多英汉词典中被翻译为“电子射线管,电眼,光调协指示器,猫眼”;蓄电池状态指示器,是指蓄电池用户只需通过蓄电池外壳的观测口中颜色的变化,即可知道蓄电池电量有无的变化,有如给蓄电池装上了一只眼睛。
伊利诺斯公司分别于2001年和2009年在中国注册了“MAGIC EYE”文字商标和“魔术眼”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池电压指示器、电池充电状况指示器,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年和10年。
2006年,福建一鸣公司开始在各杂志网站和展览会上刊登展示其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的产品,并出现了“蓄电池状态指示器(魔术眼)S系列”、“Magic Eye”等字样。2007年与2008年,伊利诺斯公司两次向一鸣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一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致歉,一鸣公司没有回复,伊利诺斯公司遂将其起诉至泉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国际电池商会、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蓄电池》杂志社相关文章及国内部分蓄电池制造企业等的《证明函》都可以证实,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的功能特性经过广泛应用后,在蓄电池行业被称为“魔术眼”、“电眼”等。可见,这些名词已约定俗成并普遍使用以指代蓄电池状态指示器,成为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的通用名称。
一鸣公司在其网站及相关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公司本身的注册商标,并且从 “蓄电池状态指示器(魔术眼)系列”“蓄电池状态指示器、魔术眼”等表述看,一鸣公司是将“魔术眼”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一鸣公司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无不当。
伊利诺斯公司虽在中国注册了“魔术眼”和“Magic Eye”商标,但作为商标而言,其显著性即足以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功能不强,且一鸣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会使相关消费者对两家的产品产生混淆,故伊利诺斯公司主张一鸣公司的行为侵犯其“魔术眼”和 “Magic Eye”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充分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再审:是商标侵权 还是通用名称合理使用
原审宣判后,伊利诺斯公司不服,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一鸣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没有任何实体法律依据,并且原审判决作出“MAGIC EYE”和“魔术眼”通用名称的认定不能成立,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原审的基础上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另外,2005年,一鸣公司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MAGIC EYE”商标注册申请,2008年申请予以核准。2012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两份商标争议裁定书,分别裁定对伊利诺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 “魔术眼”和“MAGIC EYE”商标予以撤销。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认为,商标的作用主要为识别性,即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商标,但属于正当使用,不具有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目的,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福建省高级法院认为伊利诺斯公司上诉理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应驳回伊利诺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针对此案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茂和。陈茂和介绍,本案中的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从而使得一鸣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未构成商标侵权,这给国内的企业带来一些非常宝贵的启示。
企业在国内注册商标时,应尽力避让这类易于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同时也应该通过提高产品质量等有效措施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和形象推广,提升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避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另外也不要侵犯其他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恶意抢注未在国内注册的国外企业的商标,尤其是国外知名商标,不出现“傍名牌”的行为,为自己的企业和产品营造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发展环境,使得自己的商标权利得到正当充分的行使。
本案胜诉方一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增实告诉记者,美国伊利诺斯公司成立于1912年,是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在全世界34个国家和地区拥有600家子公司,年产值超过150亿美元。而一鸣电器公司只是泉州市的本土企业,年产值约1000万美元,近几年才开始接触国际市场。伊利诺斯公司内部有专业的律师团队作为诉讼后盾,从2006年开始,其已开始就商标侵权与一鸣公司进行交涉。而中国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重视不够,与国外企业相比差距很大。
戴增实说,这次胜诉对企业本身来讲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目前该公司开始努力开拓海外市场,让中国企业从本土化走向国际化,并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海外客源。如果这场官司败诉,那么一鸣公司对涉案商标就不能继续合法使用,也自然会影响到下一步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同时,败诉也会给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已经开发的国外客户会因此降低对企业产品的信任度,从而阻碍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市场的道路。(吴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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