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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耶莉娅集团、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
被告:赛美服饰(北京)有限公司
【案情】
耶莉娅集团先后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耶莉娅”商标,并许可耶莉娅总公司使用。赛美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杂志、产品宣传手册、商业合同中以及服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的“耶莉娅”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耶利亚”和“耶利妮亚”标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赛美公司擅自在公司网站、杂志、宣传手册、商业合同及服装商品上使用了“耶利亚”和“耶利妮亚”标识,这些标识的使用客观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侵犯了耶莉娅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赛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耶莉娅集团、耶莉娅总公司30万元及诉讼合理费用3万元,并刊登公开声明,为耶莉娅集团、耶莉娅总公司消除影响。
【点评】
本案系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的判决对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具有警示作用。本案运用两步法判断商标侵权,即首先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其次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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