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青海工商2009年查处的十大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0-01-27 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
标签: 青海
字号: +-
563

        全省工商系统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行动中,以保护“互助”、“五粮液”等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内著名商标为重点,以“讲诚信、查源头、铲窝点、保品牌”等专项执法行动为载体,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形式,上下联动、部门协作、政企联手,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打击力度,及时铲除制假、售假、藏假窝点,侵权行为明显减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广大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2009年,全省工商系统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042起,案值729.5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3处,收缴假冒商标标志18.3万套、侵权工具18件(套)。其中,查处侵权省内中国驰名商标案件378件、案值310.7万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85处,收缴侵权商标标志5.6万件(套)。现将2009年工商部门查处的十大典型商标侵权案例予以通报,以此警示商标侵权行为者不得假冒他人商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识假辨假维权意识。

  刘绍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一)

  2009年4月15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东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互助东路12号,查获当事人正在加工待出售的涉嫌侵犯“贵豪”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老抽王酱油276件,在现场查获侵犯“贵豪”牌老抽王酱油商标标志包装箱1900个,案值2.5万元。经鉴定,确认所查扣物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及侵权标志,并处以罚款1.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现阶段,人们群众认牌购物的意识逐步提高,此案当事人利用低档劣质酱油,冒充品牌酱油,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却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儿戏,此种侵权违法行为,应严厉打击。

  马得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案(二)

  2009年1月13日,西宁市工商局城北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马得信租赁的西宁西杏园266号,用于加工制造侵犯我省名优品牌白酒的制假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已灌装好涉嫌侵权我省名优品牌系列白酒312瓶及大量涉嫌侵权包装和商标标志,经鉴定所查扣物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制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了责令当事人马得信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商标标志及包装、处以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法律上讲,当事人马某的行为就是一种制假贩假行为。当前,制假造假分子已从过去的“简单模仿”向“仿真”趋势发展,其加工制造的假冒商品几乎达到了以假乱真的程度,不但使消费者难以辨认,同时也给行政执法部门的“打假”工作造成了极大的难度。

  仲桂英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三)

  2009年4月9日,东川工业园区工商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与省局专案督导组联合在东川园区团结桥繁景街“红苹果超市”现场查获侵权“五粮春”等省内外名优品牌白酒共46瓶,“芙蓉王”牌香烟1条、案值5330元。经相关厂家鉴定,确认所查扣物品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仲桂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以罚款1.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此案为利用店铺销售名烟名酒作掩护,明摆正品,暗藏假货,将假冒香烟、白酒存放另处,如有消费者购买,以到库房提货为由,及时销售假货。

  刘玉文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四)

  2009年5月27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当事人刘玉文租赁的格尔木市育红巷江源小区6号楼0619号车库依法检查,现场查获侵权“茅台”、“五粮液”等省内外名优品牌白酒124瓶,案值6.1万元。经鉴定,确认所查扣物品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罚款2.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此案违法行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当事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千方百计搭“品牌”商品的便车,以次充好,严重侵犯了“品牌”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叶坤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五)

  2009年12月2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工商局在对当事人叶坤华所经营的店铺依法检查时,发现有销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在积石镇税务局家属院地下室捣毁当事人所租赁的一处藏匿假冒烟酒窝点,现场查获侵权“茅台”、“五粮液”等省内外名优品牌白酒共373瓶,查获侵权“芙蓉王”、“中华”牌香烟101条及大量侵权商标标志,因违法数额较大,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这起案件,是在我省农业区查获的较大的一起藏、销假的典型案例,所销假冒商品均为目前市场常见的中高档名烟名酒,当事人利用当地消费者识假能力较弱的特点,大量储存侵权商品,准备在节日期间大发不义之财,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刘永萍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六)

  2009年4月15日,西宁市工商局城北分局执法人员在小桥大街“鑫惠食品烟酒超市”,现场查获侵权“茅台”、“五粮液”等省内外名优品牌白酒共92瓶,“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48条,案值3.5万元。经鉴定,确认所查扣物品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以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的特点是,售假分子与造假者相互勾结,在销售淡季囤积部分假冒“品牌”商品,伺机销售,坑害消费者。该案件中违法当事人以远低于市场同类产品的批发价购进假冒香烟、白酒,利用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低、名优白酒品种多的特点以假乱真,并以同类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或低于市场零售价销售而获利,使消费者受骗上当,蒙受损失。

  潘国安制售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七)

  2009年9月28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一举捣毁当事人潘国安租赁的位于格尔木市江源小区车库(23栋1单元)、建兴巷某民房用于制造、储藏假冒白酒的两处窝点,现场查获已灌装好的“五粮液”等省内外名优品牌白酒共482瓶及大量防伪标志和回收包装,案值1.73万元,所查扣物品经鉴定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潘国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已构成制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实施了责令当事人潘国安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商标标志及包装、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案是典型的制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案。制假分子大多是外地来宁无业人员,在西宁租用民居、仓库,从废品收购站或各大酒店回收名优白酒包装,将低档白酒或散酒灌装成假冒名优白酒对外销售。

  刘近军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八)

  2009年4月15日,西宁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宁城西区青年巷“齐鲁烟酒”店,查获涉嫌侵权“五粮液”等省内外名优品牌白酒共72瓶,案值1.8万元。经鉴定,确认所查扣物品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烟酒店是专门从事烟酒销售的场所,对烟酒的品牌、质量是完全了解的。但是,该店当事人仍然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明知是侵权商品,牟取非法利益。

  杨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案(九)

  2009年11月1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格尔木市八一路当事人杨辉经营的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的仓库内,查获侵权“洋河”牌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19瓶,案值3.2万元。经鉴定,所查物品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杨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罚款2.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该案中“洋河”蓝色经典白酒,是江苏洋河酒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的中国驰名商标,并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杨辉销售的假冒“洋河”蓝色经典白酒从外包装和酒质都属于假冒伪劣商品,为逃避打击,当事人杨辉把假冒白酒藏匿于其经营场所外较远的库房内,火锅店营业高峰时再从库房内取出几瓶销售,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

  周修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十)

  2009年4月8日,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同仁县“黄南名烟名酒行”内,查获涉嫌假冒“茅台”等省内外名优品牌白酒共27瓶,“中华”等名牌香烟15条,案值8520元,经鉴定,确认所查扣物品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又因当事人曾在2006年12月12日和2008年5月26日曾因出售侵权名烟名酒已被工商部门处罚教育过,属于惯犯。对此工商部门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白酒,并处以罚款2.4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此案当事人经销侵权商品,被执法部门多次处罚,且屡教不改,为获取高额非法利润,藐视行政法规,故对其违法行为给予重处。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