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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原告(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是一家在法国注册的股份公司,是“LOUIS VUITTON”、“”、“”、“”、“”等五个注册商标的注册人。2005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的“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女式包单价仅为人民币49.90元。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三款女式包使用了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作为具有多年管理经验的的大型超市,且与法国家乐福公司具有投资管理渊源,理应知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被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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